法院系统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实践调查
——以西部G省为研究个案
2021-10-15冯之东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改革
冯 之 东
如何确保特定制度资源有效履行其国家治理职能,这是法律人或治理主体必然会遇到而且必须认真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根据新一轮司法改革基本精神,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是按照“以事定人”管理逻辑、对审判工作分类识别后产生的特定职业群体,是新型审判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①。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再次对“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建设提出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审判辅助人员及其相关工作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②。可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自始即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更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
然而,伴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日趋深化及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主体性改革举措的渐次展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作为重要举措并提出具体要求,尽管全国法院系统已就如何“加强审判辅助力量,根据审判需求动态调整人员配置,实现精细化管理”[1]这一具体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实践,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该项改革实践状况相较改革预期而言,还始终存在着不小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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