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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21-10-13邢家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3期
关键词:无讼法治建设和谐

邢家华

摘 要:“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在今天,这一重要的思想仍然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发挥着作用。因此,对其进行辩证地分析,并进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改进,对我国法治进程意义非凡。本文将从“无讼”思想的基本内涵、历史渊源、社会影响、现实评价,以及扬弃选择为主要逻辑架构,全面阐释这一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无讼”思想;和谐;社会观念;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3.051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强调:“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人文精神养分,使之与现代文化相融相通。”同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割裂与传统法治文化,法治观念,法治思想之间的关系。“无讼”思想作为我国古代有代表性的法治思想,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究。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这一重要思想的最初渊源。此后,减少诉讼,逐渐与重义轻利,谦和礼让,克己崇善等儒家基本守则有机融入,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对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1 “无讼”思想之基本内涵与产生原因

1.1 “无讼”思想之内涵

在我国古代众多的思想流派中,均有直接阐述或者类似阐述“无讼”思想的现象。

上文中孔子的表述传达出的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来达到社会秩序稳定,长治久安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总结为一种用道德伦理来规范人民,限制诉讼的模式,并且这一想法当然包含了道德之社会治理效能优于法律的认知倾向。道家构建一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形态。老子曾经说过:“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种思想运用到司法领域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减少诉讼的结果。法家思想则主张使用严刑峻法达到震慑人民的作用,通过“以刑去刑”减少诉讼,定分止争,实现“无讼”的理想社会。

以上是先秦思想中关于“无讼”的认识。在秦以后的漫长的封建统治过程中,“无讼”思想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多元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方法。首先,在道德评价方面,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把诉讼和追名逐利等同起来,比如“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而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下诉讼行为自然是受到否定和鄙视的,这便有利于减少了诉讼的产生。其次,在观念引导方面,“贱讼”“耻讼”是统治者大力宣传的社会意识形态。家门无讼,不起争端也是士大夫恪守的行为规范和治家准则。在社会观念塑造过程中,把对簿公堂,抛头露面被定义为有损颜面的事情。最后,在实践操作方面,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诉讼的政策,比如限制妻子起诉丈夫,限制残疾人参加诉讼,限制晚辈起诉长辈等,达到使民不争,减少诉讼的目标。除此以外,统治者有意识地限制民间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的认识学习机会高度垄断,采取了极为严苛的禁止私授律学的政策,法律在普通民众心中为陌生的存在,而对于高度适用法律的高技巧性的活动——诉讼则更是知之甚少。

1.2 “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1.2.1 小农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和对商业的长期有意压制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必然受到社会存在的决定。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物质生产成果主要目的,一为自给自足;二为向封建政府缴纳赋税。个体之间相对相互隔绝和封闭,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往来是纠纷产生的关键要素,因此古代社会纠纷缺乏产生的土壤。除此以外,我们如果翻开今天的《民法典》和其他的民商事法律,我们会发现,关于合同、买卖、担保、抵押等与商业相关的规定是这些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商业贸易的发展才产生了运用民商法的可能性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我国古代长期压制商业的发展,商业从业者被视为末流职业,商品流通的规模、内容与条件也受到政府严格的限制,少部分的商业往来受控于强大的国家权力,因此,客观上,并不具备产生大量訴讼的条件。

1.2.2 高度完备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及其强大的约束力

儒家思想从春秋时期萌芽,在西汉确立了统治地位,从此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掌握着绝对的控制权与话语权。儒家思想有着较强的入世性,森严的等级性,崇和的调节性,规范的细密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它在避免纠纷产生和纠纷解决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在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处于第一性的位置,被广泛地使用。

我们先看它的入世性。首先,儒家思想是有着很强的入世性的思想,它积极关注社会生活的实际,为人们提供了一套成型的与君主、上级、长辈、晚辈、朋友的交往指南。按着这一系列的规范操作,也不会有太多的纠纷产生。其次,它还具有等级性,强调人们对“尊者”的顺从。来达到没有纠纷的和谐完满状态。再次,它有崇和的调节性,更倾向于纠纷的私力救济,比如和解,私了或者由德高望重者协助解决。最后,是规范的细密性,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吃穿用住,生老病死,学习交友等都可以在儒家的庞大规范体系中找到可操作性极强的,以和谐为目标引领的行动指南,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规范的忠实执行者之间产生纠纷冲突的几率并不大,在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发生的可能性。

1.2.3 古代的司法极为腐败,公信力较低

我国古代司法权和行政权长期紧密结合,缺少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体制不甚完善,因此错案冤案比比皆是,枉法裁判、权钱交易、颠倒黑白,更是常见现象,司法根本不是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护,而是封建政府可有可无的摆设,这些导致了司法与公民之间的隔阂越发加深,民众对司法普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民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就反映了民间对司法无能、司法变质、司法低效的长期不信任。甚至,参加诉讼在民众的观念里被视为凶恶之事,人人避之不及。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和畏惧感也就导致了民众的纠纷不愿诉诸公堂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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