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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秦简所见涉田诸吏考辨

2021-10-12刘鹏

古代文明 2021年4期

刘鹏

关键词:田啬夫;左田;田部佐;田典;里耶秦簡

秦代地方农官问题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限于材料,以往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传世文献和出土实物资料展开。睡虎地秦简公布后,有关“田啬夫”等涉及田地管理的地方农官即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1里耶秦简刊布后,学界又围绕“田”与“田官”等农官系统展开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2可以说,学界在诸如田、田官的级别、性质等基本问题上逐渐达成了共识,但“田部佐”“田部史”等属吏问题似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又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有若干田典材料,使以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此外,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贰)中更是出现了“左田”“右田”等名目,这是学界所始料未及的。本文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新出秦简中的左田、右田,属吏中的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田典等涉田诸吏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左田、右田

对于秦的地方农官,我们曾基于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壹)等资料认为,“田”与“田官”均为迁陵县属诸官机构之一,其主管官员田(守)或田官(守)都是县级吏员,前者总管全县田地等事,后者则经营管理县级公田。1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又首次出现了“左田”“右田”。它们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机构?与前述田、田官的关系若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1]□朔壬寅,司空敬敢言之:敬故为迁陵左田□□,今□为

告迁陵□二月丁酉,史敬养马,仆及□马二匹食。敢言之。

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正)

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亟以律令从事,以次传。□(9-470)(背)

[2]田刍稾钱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内守疵受右田守□。令佐丁监。(9-743)

[3]臧令佐义爰书:令史、官佐未尝□当出

□客已去(正)

□佐狐三斗。

尉史□三斗。

□□□□三斗。

少内佐三斗。(第一栏)

右田佐意三斗。

都乡佐□三斗

启陵佐蔡三斗(第二栏)

田官佐□(第三栏)(9-1418+9-1419+9-2190)(背)2

简[1]出现了“左田”。该简虽然残断,但文书传送情形较为明晰:司空敬就马匹粮秣之事致书□阳守丞,后者再行书迁陵丞。迁陵丞收到相关文书后,又告知迁陵的仓、少内等机构按照律令处理。从秦的文书行政惯例可知,司空敬当时是□阳县司空的主管吏员,他在调任该职前,他还有一段在迁陵左田任职的履历。如此,迁陵县确曾设有“左田”这种机构。此外,简[1]“陵守丞□之敢告□、告仓、少内、右田”云云显示,当时迁陵县还同时设有“右田”。

简[2]信息完整,系少内守疵接受了右田守□一笔金额为1134钱的田刍稾钱。由此可知,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二月迁陵县设有“右田”这种机构,这与简[1]显示的情形也是吻合的。结合简[3]“右田佐意三斗”的记录看,该机构的主官是右田(守),副手设佐,是为管理层成员。且从机构名称的对称性看,“左田”的管理层人员设置亦当可作如是观。

那么,“左田”“右田”究竟是负责民田事务还是经营管理公田呢?我们认为,这两种机构都主要是负责民田事务的。理由如次:

首先,从机构职能上看,简[2]少内守疵从右田守□手中接受的1134钱是“田刍稾钱”,这说明右田守当时负责了“田刍稾”的征收事宜。睡虎地秦简《田律》简8云:“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从“以其受田之数”看,该律文显然是针对民田之刍稾征收的。又《田律》简8-9规定:“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3释文注释修订小组援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0-241“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认为“相输度”是指刍稾折合成钱缴纳。4此说甚是。这也是为何实际运作中,简[2]是“田刍稾钱”而非刍稾之实物。此外,里耶简9-835云:

[4]刍稾志。□□□□□□□□。·凡千一百

七钱。(第一栏)都乡黔首田启陵界中,一顷卌一亩,钱八十五。都乡黔首田贰【春界中者,二顷卌七亩,钱百卌九。】·未入者十五(第二栏)(9-543+9-570+9-835)1

简[4]“刍稾志”所载的征收对象,也是迁陵县所辖三乡——都乡、启陵、贰春的“黔首田”,亦即普通百姓耕种的民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若是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公田,则田地所有收入皆归官府所有,因之也不必再单独缴纳刍稾税。

其次,从职官称谓上看,与“左田”“右田”较为相似的是里耶简中的“左公田”。简8-63云:

[5]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8-63)2

佐烦曾担任旬阳县的公田吏,期间由于出入小豆不足数,需赔偿15石1/3斗,所值为314钱。后来佐烦在迁陵县供役,故旬阳左公田行书旬阳丞,欲将其债权移交给迁陵县的相关官署。3从旬阳县设有“左公田”的情形看,当时县级政府都应普遍设有此类机构来经营管理公田业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田”名目大体只存在于秦统一之前。据李勉、晋文先生研究,战国至秦代“公”的含义逐渐由公家变为官府。秦始皇“书同文字”后,“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管理机构的代称,县级公田也可能改称“官田”。4现有资料亦显示,自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5最早出现“田官”后,该机构在里耶简中一直频繁出现,如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二月(简8-672)、六月(简8-1566)、九月(简9-982),三十一年(前216)正月(简8-764)、四月(简9-901)、六月(简8-781+8-1102)、七月(简8-1574+8-1787),三十二年(前215)十月(简9-2294+9-2305+8-145)、三月(简-500),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简10-1170),三十五年(前212)八月(简8-900),秦二世元年八月(简9-2032)。如此,断无在“田官”一直履行着经营管理县级公田职能的同时,还存在另外一种名为“公田”的机构。又简[2]显示“右田”出现的时间为秦二世元年(前209)二月,正好在“田官”存在的时段内,因此可以肯定,“左田”“右田”绝非“左公田”“右公田”的省称。6至于二者是否可能分别为“左田官”“右田官”的省称,我们认为答案亦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述,“田”与“田官”是两个判然有别的县属诸官机构,现有里耶简中从未出现二者混称的实例。且上揭简[2]显示“右田”的职能是经营管理民田事务的,亦与“田官”的基本职能相左。

“左田”“右田”既是负责民田事务的机构,且從机构名称看,二者之上应还设有一个总管民田事务的机构,这应当就是里耶简中常见的“田”。田的正职设田(守),亦即秦简中常见的田啬夫(或其代理),为迁陵县属官啬夫之一。左田、右田的正职分别设左田(守)、右田(守),应是田啬夫下辖的两个小官啬夫。在时间记载的简文中,田(守)出现于秦始皇二十九年(前218)四月(简9-699)、三十一年十二月(简9-710)、三十三年(前214)六月(简9-2350),右田守则见于秦二世元年二月(简9-743)。因此我们推测,左田、右田很可能是随着民田事务的日渐繁重而增设的。

如所周知,迁陵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设县后,就被纳入秦的统治秩序之中。里耶简8-756等简云:

[6]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8-755+8-756+8-757+8-758+8-759)1

秦政府对垦种公田极为重视。秦王政二十五年在迁陵设县,统治秩序刚刚建立,次年就要垦种公田。当时甚至以“令”的形式规定:“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即用于垦种公田的徒隶数量不足或没有徒隶,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治虏御史,由治虏御史调配。简[6]中司空厌正是管理迁陵县徒隶的部门长官,因“失弗令田”而坐罪,具体包括“有徒而弗令田”与“徒少不傅于奏”两个方面。

以上虽是针对垦种公田而言的,秦政府对耕种民田的重视更可作如是观。《商君书》中排在开篇《更法》之后的便是《垦令》。高亨先生在该篇的“解题”中指出,“这篇集中说明商鞅重农政策的具体办法,共提出了二十种办法……来督促人民积极耕垦土地”。2文中反复出现的“则草必垦矣”,3就是不断强调开垦荒田(草田)的重要性。秦简中亦有百姓开垦草田的实例,如里耶简9-14:“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憖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简9-2350:“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缦占。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垦)草一牒。敢言之。”4随着秦统治秩序的日渐稳固,此类垦田面积必将逐步扩大,综管民田事务的机构职责亦将日益加剧。由此,扩充机构或增设吏员也成为了可能,“左田”“右田”的设置或即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综上所见,“左田”“右田”主要是负责民田事务的机构,二者的正职分设左田(守)、右田(守),应是田啬夫下辖的两个小官啬夫。左田、右田的设置或与民田事务日渐繁重的时代背景有关。

二、田佐、田部佐、田部史

对于秦简中的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等吏员,邹水杰先生指出:“设于县廷的‘田虽不分部,为了管理上的方便,除在县廷设有佐史外,在各离乡也设田部佐和田部史。而设于离乡中的田佐,则需要按乡分部,因而称为‘田部佐,意为田设于乡的部佐。”5笔者赞同邹水杰的上述看法,但就现有资料看,离乡中的“田部佐”是否也可称“田佐”,则是很值得怀疑的。兹就田系统的属吏设置问题再作些探讨。

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2-53云:“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6律文中的“都某啬夫”应即设于都乡(县治所在地)的啬夫,他们既直接管理都仓、库、田、亭,又主管全县的仓、库、田、亭。1具体到田系统上,一方面田啬夫是全县田地事务的负责人,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等皆为其属吏;另一方面,设于离乡中的田部佐是田啬夫的离官。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啬夫负责都乡,田部佐负责离乡。睡虎地秦简《田律》简12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2即禁御居田舍之百姓沽酒的责任人是田啬夫和部佐,而不包括田佐。这很有可能是因为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佐只是辅助田啬夫而已。如此,仅田啬夫与部佐就可以完全覆盖都乡和各离乡,3这正体现了二者在相关事务的直接管理上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分工关系。

此外,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57云:“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5依简文之意,田部佐是完全存在“匿民田”可能的。这当与其主管离乡田地事务的职能关系极大。与之相较,田啬夫对离乡中的田地事务只能是间接管理,不太存在“匿民田”的可能。田佐则由于是田啬夫设于县治所在地的佐贰,在相关事务的管理上只是起辅助田啬夫的作用,就更不太可能存在“匿民田”的可能了。

从田部佐的级别上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师古注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6可见“佐史”之秩较“斗食”更低。而里耶简10-15所载阀阅簿曰:“为官佐六岁。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为县斗食四岁五月廿四日。为县司空有秩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守迁陵丞六月廿七日。”7可知“佐”还有“官佐”“县令佐”之分,但都位于“斗食”之下,是极为低级的吏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见汉初田啬夫的秩次均为二百石,8结合县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的情形看,田啬夫的秩次并不算低。相较之下,其离官仅设田部佐,尚属最为低级的“官佐”之列。从这个层面上讲,田系统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的级别似是很低的。但从其还设有田部史的情况看,该分支机构的重要性还值得注意。

里耶简8-269云:“资中令史阳里釦伐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可直司空曹。”9足见除田部佐外,还有田部史。李勉先生认为,原则上田的属吏都可称为田佐或田史,但该阀阅簿将田史记为田部史,是统计官吏劳绩的方法使然。10李先生的看法或许提供了一个看待相关问题的新视角。但我们认为,该阀阅簿可能只是对釦仕途履历的如实记录。如睡虎地秦简《编年纪》记录墓主喜的履历为:“(秦王政三年)八月,喜揄史。(四年)十一月,喜除安陆□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1史→安陆□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皆为喜生平任职的如实记录。同样,釦的履历“史→乡史→田部史→令史→可直司空曹”,亦当作如是观。而据前文所述,田部史当为设于离乡中的田系统吏员,田史应是设于县(都乡)中的田啬夫属吏,2二者尚有明显区别。

一般而言,机构属吏设置的多寡,是与其行政级别或事务繁简成正比的。如里耶简所载县仓的稟食记录,除主管人员仓官和稟人外,既有“佐”参与的(如简8-56、8-760、8-1551等),又有“史”参与的(如简8-45、8-211、8-1540),而离邑仓则只有“佐”参与的记录,如启陵乡仓(简8-925+8-2195、8-1550、8-1839)、贰春乡仓(简8-1557、8-2247)皆是如此,而绝不见有“史”。这很可能是因为县仓级别较高,其属吏既设有“佐”,也设有“史”,而离邑仓级别较低,只设有“佐”。再如里耶简中频繁出现的“田官”,无论是进行稟食(简8-764、8-1328、8-1574+8-1787、8-2246、9-762),还是贷食(简8-781+8-1102),3均是“佐”参与其中,绝不见有“史”,这也极可能是因为田官属吏只设有“佐”,而没有“史”。相较而言,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虽然较低,但从其既设有“田部佐”,又设有“田部史”的情形看,该机构的重要性又是可想而知的。这当与其所担负的“计户授田,编订田籍;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不受伤害;征收田租和刍稿税”4等广泛而重要的基本职责有密切关系。

由上,田佐是田啬夫设于县治所在地的佐官,田部佐则是田啬夫在各离乡中的离官。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部佐与田佐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分工关系。尽管田设于离乡的分支机构级别很低,但仍是较为重要的机构,这当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职能是紧密相关的。

三、田典

关于秦简中的“田典”,邹水杰做过集中论述。他认为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吏,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而不插手里典的行政事务。5限于秦简资料的匮乏,邹先生所论主要基于张家山汉简的相关材料展开。幸运的是,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肆)、(伍)中又出现了若干田典材料,使相关问题仍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

为便于讨论,现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7]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田典而舍之,皆赀一甲。(1-2)

[8]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法,其奴婢弗坐,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歸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吏遣,及典、伍弗告,赀二甲。(3-5)

[9]盗贼旞(遂)者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赎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及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赀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60-64)

对于简[9]中的“典”与“田典”,整理者注曰:“典,里典,即里正。简文省作典,当系避秦始皇名讳而改。《龙岗秦简》:‘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田典是隶属于田啬夫、田佐的基层官吏。”2由上可见,秦简中“田典”常与“典”一起出现,但亦有如简[8]中“典”单独出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典”之所指似乎还不太明晰,需审慎甄别。兹就相关问题辨析如下。

首先来看简[7]、[8]。简[7]规定藏匿犯有当处以赀二甲以上到赎死罪行的人,里典、田典如果舍匿罪犯,都要赀一甲。简[8]则规定藏匿亡收、隶臣妾这两类人,里典、田典、伍人如果不告发,要赀一盾;若“匿□□归里中”,里典、田典要赀一甲,伍人一盾;收留罪人虽然没有刻意掩饰,但知晓实情仍将其藏于家中的,以及典、伍人不予告发,都要赀二甲。显而易见,简[7]、[8]皆与对藏匿罪犯行为的定罪有关,属于同类性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简[8]中,由“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到“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进而到“典、伍弗告,赀二甲”,处罚力度依次加大的情形格外明晰。但简[7]涉及典、田典,简[8]中前二者也都有典、田典、伍人,后者却只有典、伍人。如将此处的“典”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里典,则殊不合理。因为在上揭三种层次的处罚中,断无前二者都针对里典、田典、伍人,而后者则仅针对里典、伍人的道理。由此,简[8]“典、伍弗告,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二者。3

此外,简[9]亦与对藏匿罪人行为的定罪有关,与简[7]、[8]的性质大体类似。简文规定以“盗贼遂者”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以“当完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为代表的人逃亡,“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同样都涉及里典、田典,由此亦可佐证简[8]“赀二甲”中的“典”应当包含了里典、田典。从这个层面上看,上揭岳麓简54-55“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知其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知其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中的“典”,也应可作如是观。

岳麓秦简中尚有如下律文值得注意:

[10]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乡啬夫数谦(廉)问,捕毄(系)【献廷】,其辠当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赀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乡啬夫弗得,赀一甲,令、丞一盾。(196-197)4

简文涉及百姓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或对父母有怨言等情形。揆诸情理,百姓不田作正在田典的管理职责之内,而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训斥等则与里典的职责更为相关。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05-306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5据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陈伟先生研究,简文后半部分当改读为“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6如此,里门钥匙由里典、田典轮流掌管,二者共同负责里门的按时开闭。而简文中的“行者”“作田者”,在人员类别上又分别与简[10]中的“市贩出入不时者”“不田作者”大体对应,由此亦可见该简中的“典”也应包括了里典、田典二者。

但必须指出的是,秦简中单独出现的“典”,

一般情况下仍应理解为里典。先看下列简文:

[11]?(徭)律曰:岁兴?(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情)。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署于券,后有?(徭)而聂(躡)行之。节(即)券?(徭),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与券以畀?(徭)徒,勿徵赘,勿令费日。其移徙者,辄移其行繇(徭)数徙所,尽岁而更为券,各取其当聂(躡)及有赢者日数,皆署新券以聂(躡)。(244-247)1

对于简[11]中的“典”,整理者注曰:“指里典、田典。本组后1363简有‘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来与券,其中的典应与此处‘典同义。”2我们认为,简文中的两处“典”确实同义,但将其释为典、里典的看法还值得进一步检讨。该简是关于征发普通百姓服徭役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典”的职责。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64云:“可(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3同样是关于征发百姓服徭役,也出现了“典”,故可与简[11]结合考虑。

揆诸情理,征发徭役应是乡里吏员的职责。简[11]“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涉及乡啬夫、典,前者既是综管全乡事务的吏员,则将后者视作管理同类事务的里典更为恰当,而与主要负责百姓田地、田作事务的田典无涉。整理者或是受到简文中“田时”等信息的影响,认为“典”的职责亦涉及百姓田作事务,故将简文中的“典”释为典、田典。但细绎之,简文只是说在农忙季节要先征发富有多财之人,待到清闲无事之时再征发贫穷百姓,如此正说明秦政府充分考虑和保护了百姓农时。里耶简16-6云:“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4同样体现了秦政府保护百姓农时的考量。由此,从制度精神层面上看,农忙期间征发徭役之事与贫苦百姓干系较小,与百姓田作更加无涉。简[11]中的“典”应当仅指里典。

秦簡中单独出现的“典”仅指“里典”的情形,还有下列例证:

[12]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142-143)5

简文是秦政府设置典、老的相关规定。“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云云,表明三十户以上的里设置典、老各一人。既然此处“典”是由一人担任的,则其所指除“里典”一职外,不会再包括其它职务。且该律文出自《尉卒律》,说明典、老的任命与尉有关。里耶简8-157云:“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6该简所载是任命典、邮人的行政实例。其中“廿七户已有一典”“除成为典”等信息都清楚表明,此处的“典”为里典,这在学界也从无异议。简文中启陵乡夫提出“除士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迁陵丞昌则回复“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表明里典由尉任命,亦与简[12]相合。综上所述,简[12]“典、老”之“典”应当仅指里典,并不包括田典。

至于田典的职掌,上揭简[7]至[9]皆是针对百姓藏匿罪犯等行为,若里典、田典、伍人等不予告发,则要受到相应处罚。揆诸情理,一般情况下同伍、同里之人最容易知晓此类犯罪行为,故而正如邹水杰先生所言,伍人不告发而被罚,是由于什伍连坐法的规定;正典、田典不告发被罚,是因为他们隶属于行政系统,对百姓触犯法律的事有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田典与正典一样,具有管理民众的职责或职掌。2因此,仅从简[7]、[8]、[9]等资料看,田典的职责仍不出邹先生所论范围。

简[10]百姓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等行为,应可以与里典、田典轮流掌管里门钥匙、按时开关里门相联系。上揭邹文即针对前引“典、田典更挟里门鑰,以时开”论述云,其中田典监管里门钥匙,仍然可能是因为里门的开闭与百姓田作出入有关。此说甚是。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推测,田典应主要是在农忙时节掌管里门的开闭,其它时期则更多地由里典掌管。只是限于资料,相关细节情况尚难确知。

综上,秦简中单独出现的“典”有时指代里典、田典二者,一般情况下仍应理解为里典。田典的职责较为单一,以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为主。

结语

随着近年来里耶秦简的大量刊布,以“田”与“田官”为代表的地方农官系统成为了秦代制度史、经济史研究中的热门话题。本文即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据原有相关材料和部分新近刊布的秦简资料,对左田、右田、田佐、田部佐、田部史、田典等涉田诸吏进行了一定的考证辨析。本文认为,“左田”“右田”是负责民田事务的机构,其主官应是田啬夫下辖的两个小官啬夫,其设置或与民田事务日渐繁重的时代背景有关。田佐与田部佐有所差别,前者是田啬夫设于县治所在地的副手,后者则是田啬夫在各离乡中的离官。在田地事务的直接管理上,田部佐与田啬夫更多的是一种并列分工关系。此外,设于里中的田典职责较为单一,主要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

依此看来,包括田啬夫、左田、右田、田佐、左田佐、右田佐、田部佐、田史、田部史、田典等在内的农官及属吏,都应是秦代县级农官系统——田系统中的吏员。它们的设置贯通了县、乡、里三级,共同承担起了秦帝国县行政中百姓田地、田作相关事宜的主要管理职责,对维系帝国农业的正常运转与长远发展,发挥了重要而广泛的基础性作用。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吏员设置情形在秦县中究竟具有多大的普遍性,尚有待更多的资料检验。即以迁陵县田系统而言,诸如左田、右田等吏员很可能都不是一开始就设置的,这说明相关吏员的设置或许还存在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更何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秦帝国各县的吏员设置还可能存在区域差异。相信随着秦简资料的更多刊布,相关问题会愈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