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泛化适用问题研究
2021-10-09王瑞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熊 晖,王瑞宏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竞业协议适用的义务主体泛化
竞业限制制度(1)本文所研究的竞业限制为约定的竞业限制、离职竞业限制。是一种规制市场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设立之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其竞争优势。相较于传统的侵权之诉,竞业限制制度将救济的时间点提前,具有推定损害、事前防范的特点。竞业限制制度的高效性和优越性是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为代价的,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地域范围、时间期限、补偿金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范围,但实践中竞业协议对劳动者泛化适用的趋势依然难以遏制。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范围扩大是近几年竞业限制纠纷凸显的新特点之一,部分用人单位甚至存在与所有员工(甚至包含实习生、应届生)无差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总结了目前竞业限制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就包含了竞业限制适用劳动者范围的严重扩张。为进一步深入了解实务中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泛化适用的现象,笔者对2015—2019年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以考察竞业限制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总结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以分析、检讨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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