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资本方视阈下PPP项目会计处理的影响探析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10-08李治富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可行性

■ 李治富

(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89)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下称解释14号),解释14号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解释2号)第五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并规定了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解释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以下称该处理为“无形资产模式”;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以下称该处理为“金融资产模式”,对包含以上两种情况的成为“混合资产模式”,对应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6年1 1月30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2号——特许经营协议》披露的三种资产属性下运营方的会计处理规范[1]。文章重点探讨PPP项目中同时存在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情形,分析解释14号会计处理的影响以及提出切实的应对措施。

一、影响分析

(一)会计处理操作

解释2号明确了企业采用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了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取得约定差额补偿的应当确认金融资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金融资产可行性
PET/CT配置的可行性分析
PKEP术后短期留置尿管的可行性分析
金融资产的分类
中国设立PSSA的可行性及其分析方法
论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问题探析
PPP物有所值论证(VFM)的可行性思考
国家金融体系差异与海外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选择
自由选择医保可行性多大?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HDL-C,LDL-C,CK-MB和RBP使用朗道质控品作为室内质控品的可行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