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之完善
2021-09-30徐丹郭洁
行政与法 2021年9期
徐丹 郭洁

摘 要:目前,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尚存在特殊情形下听证组织机关规定不明晰、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且任职资格模糊、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不明确以及专家与环保组织参与权缺失等问题,极易产生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群体性事件。因此,应从明确特殊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建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专家主持人制度、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科学化、健全专家和环保组织参与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环境行政法律体系,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 键 词:环境行政许可;程序控权;商谈民主理论;听证主体;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9-0117-13
收稿日期:2021-04-24
作者简介:徐丹,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资源经济法、行政法;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资源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循环经济核心法构造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8CFX004。
环境行政许可是防止环境事件发生的预先控制程序,听证主体通过吸收利益主体的诉求,使听证主体制度成为环境行政听证的重要内容,听证主体的完善程度意味着公共利益与私人环境利益的平衡程度。201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条将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长期目标,彰显了社会公众环境权的宪法地位,为完善听证主体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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