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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使

2021-09-30茶丽华

行政与法 2021年9期
关键词:主体建设

摘      要: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和346条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在先用益物权和公共利益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落到实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利益分配主体和风险分擔主体予以明晰,并通过强化规划制度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合理分配各方利益,以管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风险;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限制性规定、利益分配规则和风险分担规则等内容设计成为《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和第346条相配套的条款,进而为我国土地地下空间的利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先用益物权;公共利益;绿色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9-0077-08

收稿日期:2021-06-13

作者简介:茶丽华,中央财经大学2018级民商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和土地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理透视与立法表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AFX014。

随着城郊土地不断被纳入城市区域,大批农业用地变为城市中的基础设施用地或是居住用地,[1]土地的纵向利用已成为迫切需求。我国《民法典》第345条和第346条①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即可以设立地表、地上和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肯定了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纵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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