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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姻亲继承的制度实现

2021-09-30王风瑞王丽萍

行政与法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王风瑞 王丽萍

摘      要:《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规定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从继承伦理与风俗习惯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来源于传统习惯中的按“支”继承制度;从实践基础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属性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导致的继承份额双份取得系未厘清代位继承与姻亲继承的关系,代位继承权与姻亲继承权继承的是同一份遗产,二者不可同时行使,若同时发生,代位继承具有优先性。

关  键  词:姻亲继承;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9-0068-09

收稿日期:2021-04-28

作者简介:王风瑞,《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编辑,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BFXJ01。

姻亲,系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在各国的继承法惯例中,姻亲不具有继承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条款赋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与“姻亲不得继承”的通例相违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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