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认定泛化问题检视
2021-09-30于晓航
行政与法 2021年9期
摘 要:失信行为概念模糊、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社会信用政策下达过程中的信息偏离是当下失信行为认定泛化的重要原因。本文在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厘清失信行为与邻近概念的关系、统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加大社会信用政策贯彻力度等靶向性建议,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社会信用;三重属性;失信行为;失信惩戒;认定泛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9-0096-10
收稿日期:2021-02-13
作者简介:于晓航,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信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地方信用立法现状的循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0jbkyxs028;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第四批招标项目“社会信用视角下平台用工问题的障碍与纾解”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zsh2021cx-13。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了“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的目标,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和失信可耻的文化氛围。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持续推进诚信建设作为推动道德实践养成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停留在制度构建层面,而是深入到了文化层面,社会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诚信这一传统道德观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