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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返还制度述评

2021-09-29安明友刘若冰

税务与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安明友 ,刘若冰

(吉林财经大学 税务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引 言

税收返还制度是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作为一项辅助配套制度得以产生的,其初衷旨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顺利推进分税制改革。其在后续改革中也多次被运用,无论是在哪次改革中,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均是由于中央和地方需要财政利益上的再分配而导致的地方财力受损。[1]

在现有为数不多的关于税收返还制度的研究成果中,部分学者将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一并研究,如刘有为[2]分析了二者在分税制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吴强和李楠[3]分析了二者在财力均等化方面产生的影响,孙家春[4]、李光珍[5]和张冬梅[6]等人也对税收返还制度进行了研究。在现有研究中,有学者建议取消税收返还制度或将其并入转移支付当中:张冬梅[6]通过研究税收返还相关数据的变化发现其在地方财政中所起的作用愈来愈小,认为应当适时取消该制度代之以“新”的分税制度。李万慧[7]则认为,中央因改革而集中的两税,实际上其很大比例最终又会以其他的形式流回地方,所以不应当取消税收返还制度。

在现有的文献中,针对税收返还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以当前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而没有从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去探讨该制度的历史意义。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背景出发来探寻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起到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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