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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要素阶层化的构想与证成

2021-09-29王昊宇

税务与经济 2021年5期

王昊宇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过程中,具体制度如何展开触及税法底层逻辑中概念建构、规范设置、体系设计等一系列的问题。课税要素作为税法规范的基础要素,承担着税收制度构建的靶向功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拘束。而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确认了立法过程中课税要素法定化的要求,但是仅针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解读该条款并不能得到课税要素法定化的完整内核。究其原因在于课税要素作为理论提炼的概念并没有一致适用的特征,理论上课税要素与税收要件存在混淆,并且对于税收要件的认识存在“五要件”、“四要件”等分歧。课税要素不仅具有课税成立的判断价值,更有税法秉性的独特表达功能,而大量存在于单行法律、行政规章中的税法条款表达方式不尽一致,弱化了税收法定主义的预期效果。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处于单行性、特定性、行政性程度较高的状态。截至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单行税法为12部,而占国内税收比例接近40%的增值税,[1]其规范性文件为授权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文简称《増值税暂行条例》),该规范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附和程度有待商榷。鉴于此,通过对课税要素的类型化研究以及与阶层理论视角下犯罪要素的对比,本文欲回答下面几个问题:税收法定原则视域下课税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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