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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证研究

2021-09-27郭景晖李文姝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公安机关

郭景晖 李文姝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2019 年1 月1 日正式发布的最新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新增一节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作为第六章第二节。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响应新章节内容,在辖区内进行试行。试行中产生了许多优秀实证案例,这为我们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证的研究提供了许多优秀资源。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证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汇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优秀经验,更好地理解、实施快速办理程序。

一、快办程序概念与经验明晰

快速办理程序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主要用于解决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这在本质上规定适用于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自身具有轻微性与无争议性。追溯快速办理程序的经验来源,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找到源头,《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三点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对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快速办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难发现有着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并不是偶然,根据统计2016 年至2018 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可以知道2016 年我国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共计12088800 件,其中刑事案件共1101191 件,行政案件共225485 件。2017 年我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共计22601567件,其中刑事案件共1842758 件,行政案件共618355 件。2018 年我国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共计25054233 件,其中刑事案件共1834374 件,行政案件共659248 件。①2019 年工作报告尚未发布,但结合2016 年至2018 年的案件数量规律进行推测,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有持续上涨的态势。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已经达到千万位且保持持续上涨态势,所以不论是对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等案件对于繁简分流的探索是势在必行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依赖于公安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进行证据搜集的,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后进行案件的调查与证据的搜集,严格的法律实体性要求和法律程序性要求,便大大增强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可以做到繁简分流,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简化办理,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减轻工作人员工作负担。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快速办理程序出现以前,行政案件的办理都是要经过全套且完备的手续进行办理的。公安机关面对数量庞大,要求严格的行政案件,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探索繁简分流、快速办理是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的。通过快速办理程序的运行,简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所需要的手续,进而减轻公安机关民警办案所需的负担,使警力资源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

二、快速办理案件的实证

以浙江省宁波市某派出所为例,在派出所内设立的办案区中又增设快办区,以完全贯彻落实快速办理程序的施行。在快办区内的装置、设备并不是随意搭建,而是经过一定的思考后进行安装放置的。

图1

第一点,快办区内首先悬挂《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②以公示相应工作规定、原则等具体内容。将相关法律规定公示体现了公开原则,便人民群众更好地相信、理解、运用快速办理程序,这有利于快速办理程序的宣传发展。

图2

第二点,提供相应的供快速办理所使用的自行书写笔录模板。笔录模板大概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权利义务告知部分、本人基本情况部分、事情经过部分和本人意见部分。在权力义务告知部分以当事人与民警的问答形式记录,首先将传唤原因、到达时间、离开时间进行记载,其次写明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书写人的权利义务,最后记录书写人对适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意见。在本人基本情况部分,由书写人自行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内容。在事情经过部分注明书写规范,即写清楚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此部分由当事人进行自行书写,将事情的全部经过、事实进行自行书写。在本人意见部分需要当事人写明对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件的态度、意见或建议,并将书写时间、地点、书写人、接收民警一并填写完毕。

在权利义务告知部分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与相关义务,让快办程序更好的运行,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其次在自行书写事情经过部分,由当事人自己书写的内容,能够更加真实、清楚、全面、完整地表述当事人的事情经过与事情要点,这不仅减少了由民警进行记录可能存在记录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问题,而且通过更加真实、清楚、全面、完整的证据材料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达到减轻民警部分工作负担,为民警减负,提高民警工作效率的目的。在适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意见部分,再次确认当事人自愿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和公安机关证据的合法性。

图3

第三点,提供自行书写笔录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专用桌椅(桌子之间用挡板进行分隔)、墙角设置监控摄像头、空调等设施。通过桌子之间的挡板,将不同当事人进行分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隐私,也尊重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利。监控设施的安装将自行书写的过程进行记录,体现证据形成的全面性。空调等其他设施的提供,为当事人提供舒适的书写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4

通过以上三点,当事人在进行快速办理的过程中,能够自行完成笔录部分,这一方面有助于人民群众参与性提高,另一方面达到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工作负担等多种功效。在实行过程中,多数民警表示这种快速办理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自身工作负担,多数当事人也表示认同快速办理程序。通过快速办理在该派出所的运行,使民警能做到繁简分流,提升了该派出所案件办理的综合效率。

在与浙江省某派出所快速办理程序的使用民警进行交流过程中,我们得知快速办理程序虽然好,但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改进。

首先,多数使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民警表示快速办理程序在一定的基础上确实减轻了自身工作的一些负担,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群众不了解快速办理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为快速办理程序意味着民警对案件不够重视,从而拒绝使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情况,大多的群众需要经过民警的解释才愿意、认同适用快速办理程序。这一点情况,反映了快速办理程序的普及程度应该进一步的进行加强,这种普及不应该仅存在于公安系统内部进行普及,更要面向群众进行普及,使人民群众了解快速办理程序、接受快速办理程序,这样才能使快速办理程序更好的落实。通过普法等系列的公安工作宣传活动,将快速办理程序宣传更好的向群众宣传才能更好的发挥快速办理程序应有的价值。

其次,在适用快速办理程序过程中,民警表示对于快速办理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的把握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固定且具体的要求,往往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不敢用、不愿意用的问题。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完整性、确实性,也会将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以往的办案流程进行处理,这便突出了如何在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过程中做到“简量不减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这一情况下,要求加强对快速办理程序的机制建设,当有一个可靠的、具体的快速办理程序机制的时候,民警才能更好的使用快速办理程序,才能更好的发挥快速办理程序的优势。除了运用监控设备,将快速办理程序运用过程进行记录以外,也可以提高民警自身的法律、法规素养要求,从而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证据证明效力。

三、快速办理案件优势与改进方向

快速办理程序的优势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简化办案程序与取证方式、简化审核审批方式、提高公安机关办事效率、减少案件的积压,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由此可见,快办程序的应用有很大优点,这几种优势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性的。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规定)。所以快办程序的应用也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这一优势使得人民群众愿意选择这种方式来处理案件,这样便促进了快办程序的推广与实施,在推广与实施的条件下,由于案件事实清楚,且违法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便可以简化一定的办案程序和取证方式从而减少办案的时间、减少了案件的积压,并同时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公安机关办事效率的提高又能反作用于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

虽然快速办理程序的运行有着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与问题。例如许多民警提出了关于诉讼风险的方面的隐患,此处的隐患多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取证方式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简化造成。由于快办程序的特殊性,可能使取证方式得到简化,但是并没有统一简化的标准,由此可能造成证据证明材料不足,证明力下降的风险,对于审核审批程序的简化,可能造成相关法律文书的缺失,这也就为诉讼风险埋下了隐患。对于证据风险方面可以借鉴浙江省派出所工作方式,提供笔录模板的同时将监控视频予以保存,充分降低证据效力风险问题。

另外,由快办程序的发展所衍生的许多取证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视听资料的取证中,由于当事人可能与办案民警的口音差距、取证设备的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取证困难的问题,这样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难度,反而还会大大增加公安机关工作,使公安机关效率下降。对于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加强取证设备的研究,研发更好的取证设备设施服务于办案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面向学校设置翻译志愿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使志愿者加入进行翻译工作。

最后,由于快办程序的便捷性,可能会使公安机关更愿意选择它来处理。这样便会牵扯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存在着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民警私自适用快办程序处理问题的隐患。快办程序使用与否首先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这是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在使用快办程序后,由于快办程序的适用条件往往为事实清楚、违法人自愿承担,这也会牵扯到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浙江省派出所工作来进行改善,先是提供固定模板,在模板中设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意见来规避民警私自运用快速办理程序,同时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的来说,快速办理程序的使用将快速发展,并将在今后的公安实战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快速办理程序的发展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只有我们不断探索才能更好的发展快速办理程序。在使用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过程中,在取证方式、取证设施设备研发等方面是今后发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重中之重,只有相关取证方式、设备设施的完备,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快速办理程序,从而发挥快速办理程序的价值。还有对于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发展,民警应当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从而规避相关的证据效力问题、诉讼风险问题。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后查询时间为2020 年6 月。

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gat.zj.gov.cn/art/2019/10/11/art_1229098253_600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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