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走向精细化:需要解决“类而不同”问题
2021-09-27闫姝月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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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姝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将类案检索现代科技的规范化运用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助推法律标准统一适用。
在许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类案是审判经验和法律规范的结合,能够为裁判者统一适用法律规则提供司法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的类案检索实践中,仍然存在要素缺位、类案难寻、说理局限等问题。其中,“类而不同”是这些问题的关键症结,也是控辩审之间的核心争议。
类案“类而不同”的现实尴尬
类案检索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要从类案数据库中,筛选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似的类案。
当前,可供检索的类案数据库,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审判职能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和各地方相关单位的官方网站等;二是相关社会机构研发的商业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Alpha 案例库等。
目前,各地法院在进行类案检索时,虽然以审判案例数据库为主,但也允许基于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基于类案提交的诉辩意见中,数据来源更具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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