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行使范围到底有多大?
——以房屋费用与房屋用途为视角
2021-09-27苗惠雯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8期
关键词:用途
苗惠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居住权正式作为一种设立在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被纳入立法。本文通过对居住权的行使范围与对所有权人的限制入手,多角度分析了由此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居住权人承担房屋费用和改变房屋用途两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完善居住权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居住权与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不动产归属以及居住权的问题将又一次成为社会热点。随着立法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就意味着我国民法正式确立了居住权这一法律制度,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方式为自己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人,而居住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无偿性,它不同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居住权的独特性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影响,将再一次把不动产归属问题推向高潮。
(一)居住权人对房屋费用之承担限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订立居住权合同时,居住权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支付使用房屋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在居住权人对所有权人的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时,理论上并不以其支付相应的费用为对价。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对于房屋费用的承担问题,例如水电费、燃气费、房屋修缮费用和装修改造的费用等等。这就将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