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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合治”的法治取向

2021-09-18苏永生张冲孟庆瑜

理论探索 2021年4期

苏永生 张冲 孟庆瑜

〔摘要〕“法德合治”是对中国传统“礼法合治”的扬弃,是对西方“唯法治论”的超越,强调法与德的内在一致性。科学把握“法德合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法德合治”是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涵括:在立法上坚持实质法治优先,把道德规范作为形式规范的前规范;在法律实施上则须坚持形式法治优先,把道德作为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德合治”意在表明“德”是理想主义法治和实用主义法治的平衡器,要在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关键词〕“法德合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理想主义法治,实用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4-0123-06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此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来,如何认识和实现两者的结合,法学界对此进行了深刻论述。有人认为:“只有选择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当下制定的德法合治方略,具有历史必然性。” 〔1〕 也有人认为,要“将德法互补、互用,共同为治的法文化融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 〔2〕。虽然在表述上有“德法合治”“德法共治”等,但大都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原则是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继承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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