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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之困境及对策探析

2021-09-18卢娜娜宁清同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卢娜娜 宁清同

摘 要:《民法典》1234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这为生态修复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生态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文通过对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现状加以梳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表达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配套机制不完善、生态修复验收制度不健全等。因此,需要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完善生态修复责任配套机制、健全验收制度等措施来保障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修复评估;验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5-0090-07

在域内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判专门化的先行经验。环境法庭作为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实践创新,紧密联系实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担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的工作都遇到很大的困境。我们只有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困境,我国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工作才能得到更好落实。

一、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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