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分级参与的地方金融风险应对机制
2021-09-16陈道富王刚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1期
陈道富 王刚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值得关注。本文建议从立法、监管资源和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力量,核心是建立协调一致的应对机制,可考虑设立多个处置责任主体分级参与地方风险处置的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可能的外溢效应,逐步引入多个监管主体,加重监管责任,提高处置效率。
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叠加经济增速下行影响,我国金融资产质量加速恶化,区域性金融风险仍处易发高发状态。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主要涉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制度、规则和政策有关。地方作为规则和政策的执行部门,监管“7+4”类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7类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4类机构),并对地方风险处置负有属地责任。因此,地方在风险处置中关键是提高执行效率,实现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中面临定位不清、职责无限、资源有限、协作乏力和基础不牢等问题,需要从立法、监管资源和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力量,但核心是要建立协调一致的应对机制,克服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我国已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和省政府牵头的两类地方金融协调机制,但近期调研中发现地方风险处置协调效率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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