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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

2021-09-16肖杨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肖杨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07)

为了防范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我国司法威严和司法公信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明确提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庭审虚化的问题,逐步实现庭审实质化。与此同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里提出要做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也即“四个在法庭”),进一步明确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随后,“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来指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体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各地也纷纷根据这些要求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

庭审实质化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无论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要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涵之一,但二者并不能等同。庭审实质化要求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在庭审的阶段查明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在庭外的其他阶段①囿于篇幅的原因,本文论述的庭审实质化中的“庭审”主要指刑事案件的一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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