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初论*
2021-09-15蒋瑞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蒋 瑞
(湖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文字是用来记事的。为了在有限的承载面积上获取最大的记事效率,甲骨文除了使用句子和语段等较大的语言单位记事以外,还使用很多单词记事。这些记事单词大多数是单音节的(一个字),双音节的(两个字)很少。有以单版单条形式出现的,也有在同版多条中以单条形式出现的,数量很多。因为独立于一般句子之外,以往的甲骨文语法研究很少涉及。
一、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的主要类型
以单版单条出现的记事单词,独立性比一版多条中以单条单词出现的要更强一些,因为这一版甲骨上就只刻了这一个单词。因此,我们的研究首选单版单条的,次选一版多条中以单条单词出现的。所据材料大多数见于《甲骨文校释总集》[1],少数见于《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2]。
经考察,除少数无法解读的单词以外,所有意义比较明确的记事单词中,名词最多,动词次之。根据词性和出现频率的高低,我们可以将甲骨文独立记事的单词分为名词类、动词类、形容词类和数词类四种类型。
(一)名词类
1.贞人名
(4)争。 (合39736)
(6)韦。 (合39746)
2.事主名
(7)朕。 (花东119 甲桥刻辞)
(8)卯。 (花东396 甲桥刻辞)
(11)争。 (合14128反 甲桥刻辞)
所谓事主名就是某些事件的发起人、当事人。因为甲桥刻辞和臼辞一般都是记事刻辞,所以例(7)《花东》119之“朕”出现在甲桥刻辞中,释文作者认为这是贡纳龟甲者名[2]1607,这当然是可信的。它与卜辞中作第一人称“我”出现的“朕”意思是不同的。例(8)的“卯”例同“朕”,也是贡龟甲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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