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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犯罪承兑难兑,出卖人有权选择合同债权主张权利

2021-09-10叶飞

客联 2021年3期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7日,徐州正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正泰公司向江苏分公司供货后,江苏分公司向正泰公司支付货款,其中50万元是以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完成。承兑汇票记载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财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承兑日期为2018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9日。

2018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驻宝塔财务公司工作组发布公告,鉴于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通知宝塔财务公司的到期票据持有人进行登记。

2018年11月29日,正泰公司派其员工王某某向宝塔财务公司交付了承兑汇票的兑付材料,并因此而支付了相关费用1212.5元。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汇票仍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另:江苏分公司系上海能源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关于本案的50万元货款,正泰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聘请叶飞律师代理,于2019年1月18日以江苏分公司为第一被告、上海能源为第二被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

正泰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价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登记兑付材料而支出的费用121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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