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之审视
2021-09-10李嘉圃
客联 2021年3期
李嘉圃
【摘 要】在我国,劳动合同争议的具体解决途径基本都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但在现实运用中,这一裁决制度仍然出现了严重浪费相关司法资源、效率低、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损坏了民事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效力,与立法理念相背离。基于此,本文主张如何正确处理民事劳动合同争议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增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并重新定位法院的司法审查与监督地位,实现裁审衔接。
【关键词】先裁后审;裁审衔接;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目前对于我国的各类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处理除部分起诉案件被认可为"一裁终局"外,大部分其他案件仍可能采取"先裁后审"处理模式,劳动合同争议的司法仲裁处理程序仍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各类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时所必经的重要前置程序。然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机制作为我国企业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处理长效机制的一个核心基本结构,却一直饱受社会诟病。基于此,正确审视并理解"先裁后审"模式并重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成为重中之重。
一、先裁后审制度的现实运行
先裁后审制度在理论上就具有其必然存在的法律合理性与司法科学性,但实然与应然总是之间存在一定量的差距,看似设置合理的企业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处理制度机制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往往并非能像人们预想的那般行之有效,裁审机制的问题与缺陷显露无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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