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2021-09-10王明珠
客联 2021年3期
王明珠
【摘 要】近年来,公私合作理念不断被推广,特许经营作为其实现方式之一也被多地广泛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由于我国的特许经营收益权存在定位模糊等问题,导致容易与其他权利相混淆,使得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在实务中面临多重困境。文章重点阐述了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权利定性、实现方式以及质权实现等方面面临的额问题,并针对性的予以策略完善。
【关键词】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与完善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
通常来说,特许经营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或服务等获取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依据法律或政府许可而取得的,其主要特点是特许经营者在一定的区(领)域内拥有与政府行政制约和总量控制相关的垄断地位。其通常包含政府与特许项目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特许项目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定性混乱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定性较为混乱。有将其定性为将来债权,归属于应收账款的。例如最髙法于2015年发布的第53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人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获得向接受服务的一方请求支相应付费用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一种将来的集合性债权,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也有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看作不动产收益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例如(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案例中,审判法院就认为公路特许经营收益权是不动产收益权,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将其进行质押;还有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既属于不动产收益权又属于应收账款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