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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在罗尔斯思想中合理的和充分自律的关系

2021-09-10岳进修

客联 2021年3期

岳进修

【摘 要】从《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Rational and Full Autonomy》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讲的充分自律是一个道德理想,是更全面的理想社会的一部分,而合理自律仅仅是一个代表设置,用于连接个人的观念与明确的正义原则。也可以这样说,合理自律是在原初状态呈现的、在构建良序社会时起着关键的作用,但良性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公民的充分自律。罗尔斯所讲的合理自律是在构建良序社会时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合理自律是构建良序社会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要从良序社会的构建进行剖析,分析合理自律和充分自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自律;充分自律;罗尔斯

一、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简述

(一)合理自律

在探讨合理自律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分两组概念:

1、“理性的”与“合理代表”

“理性的”是指就平等的个人之间,相互之间都遵守某些各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和标准来行动,则个人在这个意义上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拥有理性的人,是合理的人。而合理的,未必是有理性的。要使合理的变成理性的,需要在平等的个人之间,相互都遵守某些各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和标准来行动。

康德意义上的“合理代表”,指“属于意会世界(理性世界)的一个成员”。即抽离了自身利益、欲望、野心的理性主体,即拥有理性的人。拥有理性能力的人被称为合理的人或合理代表。在文中,我们经常称之为合理的建构者。

2、“理性的”与“合理的”

“理性”在原初状态中的表现,本质上依靠各种限制的特性来完成,这些限制作用于各方进行慎思的过程、以及他们被规定为彼此尊重的环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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