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住宅权相关制度初探
2021-09-10思日牧恩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思日牧恩

摘 要:作为人类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获得合乎生存标准和发展需要的住宅必须被当作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或明确规定对住宅权进行保护是国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纵观我国历史,曾出现过许多与住宅权相关的制度,建“官屋”“福田院”“官为居养”“准备房制度”等等。研究这些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其对当代住房权保障有益的经验,有利于丰富我国法制史研究。
关键词:中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06-0034-05
一、住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维持其尊严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公平地为自己提供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且配备有基本物资装备和服务设施的住房的权利。同时,政府在提供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时,要求公民支付的费用也必须是公民所能够负担的。
这一权利最早见于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的《魏玛宪法》中。《魏玛宪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必须承担监督并防止住宅权滥用的义务,确保每一个德国家庭,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可以满足其住房和经济住房用地的需求。应特别注意建立士兵宅基地立法[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集中化、不均衡分配的趋势加剧,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住房资源紧张的局面。在此期間“福利国家”这一理论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