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 “ 中和美善 ” 的乐舞观
2021-09-10董晓彤
今古文创 2021年17期
【摘要】 “中和”是中国古代乐舞的审美标准,“美善”赋予了中国古代乐舞伦理特征。“中和美善”既是中国古代乐舞的精髓,也是古代乐舞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儒家主张用富有伦理内涵的“中和之乐”引导百姓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高他们的人格素养。探讨“和乐”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对指导当代的艺术实践仍有深刻的启示价值。
【关键词】 乐舞;中和;社会和谐;人格素养
【中图分类号】J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7-0099-02
一、前言
“中和”是中国古代美学的精髓,指导着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代表适度,“和”则代表和谐,“中和”是基于适度性下的一种和谐共生的法则。“美善”则是比中和更高的审美境界,是中和之乐的伦理特征,因此,美善的本质就是和谐。这正儒家乐舞思想追求“中和美善”的审美境界根本原因。
二、“中和美善”的思想来源
儒家“中和美善”的乐舞思想并不是孔子及其弟子凭空创造,而是在氏族社会末期的乐舞实践与教育内容之中就已蕴含了这一历史基因。《尚书 · 舜典》中有记载:“夔,命女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意思是说舜命令一个名为夔的乐官制定乐舞来教育贵族子弟,通过乐舞的学习让他们成为性情、品质、行为、文化素养、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衡发展的人,这样便能让人的思想和所做之乐舞保持和谐一致,以至于达到天人和谐的境界。儒家继承了这一思想,并进一步在乐舞中看到了艺术对人性、对社会的双重价值,但儒家认为不是所有的乐舞都可在人格教化、天人和谐中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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