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的缺失与影响
2021-09-10
现代阅读 2021年8期
关键词:图书馆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67条。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
法定许可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其实质是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利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由于网络传播作品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快速性的特点,因此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传统的报刊或出版者;而数字图书馆自身的特點,不能将其对作品的数字化视为同广播电台、电视台类同的广播行为,故也无法比照广播电台、电视台适用法定许可,更不能比照义务教育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因此,我国新《著作权法》中的几种法定许可规定不适应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授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其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但这两款规定没有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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