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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辩证法的显著特征

2021-09-10燕昌俊

红豆教育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客体唯物主义辩证法

燕昌俊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1]。在这里马克思天才的论述了旧唯物主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唯物主义(或者说实践唯物主义)的鲜明特点。即实践唯物主义是从主体的方位,在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的根本上来理解现实世界及其辩证关系的。本文也正是基于此,通过论述实践过程中的主客体的关系,对实践辩证法中“人”这一重要因素做一简要论述。

一、实践辩证法的基石

一直以来,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实践唯物主义还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存在争论,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分歧就是对“实践”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囿于个人能力原因加之实践概念本身仍存争议,故本文不对实践做概念界定,但是为行文方便,避免歧义,仍需对本文所使用的实践做一说明。

首先,在对实践的具体论述上,马克思觉得实践不单单是人类有目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他将物质活动纳入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框架中加以讨论,认为实践是“改造世界与发展人的主体性相一致的自主活动”。其次,从实践的本质而言,马克思认为实践应该具有“革命性”,所谓的“革命”即是要打破固有的现状,按照人的本性更为合理的改造和控制世界。因此,马克思认为实践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并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相较于其他的一般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更为注意到实践活动中人的作用,从人的本质出发,到人的社会性活动,再到人类世界的发展过程,最后归结到社会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区别于其他“唯物主义”的独到之处。由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实践”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产生,将人的主体地位作为改造世界、社会和人自身的物质活动起点来进行探讨。

二、实践辩证法中的人的因素

实践是将自然界划分为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的重要标志。从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实践的产生将人逐渐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由此产生的人类社会是原有的统一物质世界分化为纯粹的物质世界和人化的精神世界。同時,实践并不是单纯的割裂了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联系,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人不仅能够能动的改造物质世界而且可以能动的反映物质世界,这是实践本身具有的矛盾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策源地。

实践同时也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作为生命形式的一种,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实践。动物只能在自然界中消极被动的适应自然的变化,在优胜劣汰中实现自身物代的更迭,而人却能够通过实践,主动的改造客观物质世界,并再此过程中构成人的存在方式。作为满足人的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实践促进了人的本质产生。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恰是实践的能动作用,人类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结成各式各样的劳动关系,这是人的社会关系的雏形。其次,意识的产生也是在实践中生成和确证的,实践活动的深入发展促成了人类意识的成熟和进化,推动人类与动物相区分,成为人化自然的产物。总体而言,实践将人使自己成为一种自我创造的主体存在。

人的生存方式——实践的出现,使得自然的矛盾转变成了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可以通过自觉的实践活动解决主客体的矛盾,使现实世界根据人的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并在这个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人是自身辩证运动的主体,并因而是辩证法的最高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辩证法的把握也就是对人自身的把握。

三、人的因素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彰显

实践辩证法相较于传统的唯物辩证法,它在坚持辩证法的物质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强调辩证法中的感性活动、实践因素,更加突出了实践主客体因素特别是主体因素。“实践辩证法内容极为丰富,如果把它概括为主客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创生的本质关系和一般过程的话,大致可以把“分化”,“对象化”,“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视为实践的三个基本环节。”[2]

(一)主体与客体的自觉分化

所谓的主体是指能够自觉进行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人,所谓客体是指这些活动所指向的对象。首先,作为自然界的内在实体,人与动物在自然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二者都受到自然界的制约,受到机体环境的限制。人的各项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同样在于满足自身生理生存的需要。但是,这种实践活动与动物的“被动适应”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人的实践活动是“主动”与“被动”的统一,“适应”和“改造”的相互发展。实践作为人的社会属性不断刺激着人超越自然属性,将动物被动的适应环境发展为能动的改造环境,同化环境,使自然界成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环境创造着人,人也创造着环境。人通过实践不但可以认识规律,而且还能利用规律,使规律为人服务,这其实就是实践的自主性;同时实践还具有创造性,实践可以创造出自然不能只发产生的东西。实践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又体现着实践的主体性,实践把物对人的支配转换了人的对物的支配,确立了人对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实践的自主性,创造性和主体性使人们在实践中具有了主体意识,于是人们自觉的把自己与自然界区分开来,有意识的把外部对象作为自己活动对象,把自己的生命活动看成了有意识活动对象,进而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也区分开来了。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分化,人才获得了独立的实践主体地位,参与到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中,去改造对象。很明显动物只能消极的适应的对象却不能有意识的去改造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分化,赋予主体的实践以超越自然运动形式的特性,是主体自我肯定的始点,因而也是实践辩证法的始点[3]。

(二)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主体与客体的自觉分化是在实践活动之中就存在着的,就具体的实践活动而言,主客体观念上的分化即是一种对象化活动的前提又是另一过程的结果,所以主客体分化一定是和主体对象化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只能是主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也成为了实践辩证法的第二个环节,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人们有意识的把外在的事物看成对象,把自身作为手段,以改造对象物,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而要完成这一过程,只能通过“对象性活动”。对象性活动是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就是把自己的本质规定中包含的对象性的东西,外化、物化到对象上去。一般而言,人的对象化活动的中介包括:目的、符号和工具。

(三)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

对象化活动包括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两个方面。人类的实践活动使自然之物发生了特定的变化,满足人的需要,这个过程使实践和实践对象结合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纯粹的自然之物融入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物化的对象被加工了,这就是主体客体化。同时,实践客体也不在作为人的对立物而存在,反而转化为适应人需要的产品,这是客体主体化。

实践辩证法通过赋予唯物辩证法以属人的现实的实践属性,从而使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获得了历史的新生。实践辩证法实质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类命运以及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理论。实践体现着人与周围世界的矛盾关系,是辩证法的策源地。同时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它促进了主客体的分化,而主客体的分化与主体的对象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对象化活动有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如何化解来自否定方面的危险,关键就在于实现对象的性质和主体本质力量的适应。但二者的适应不是直接的,而是需要某种中介搭建起联系的桥梁,因此这一问题就转化成了对主客体与中介的辩证关系的正确揭示和对中介的合理设置的问题。对象化活动内在的包含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这个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必然存在着发展水平的高低,这也就导致了异化的出现,因此人与对象化世界的关系问题,就不单单伦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革命实践实现社会变革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践辩证法在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物质,矛盾等辩证法核心范畴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唯物辩证法的丰富和发展。实践辩证法更加突出“人”这一要素在主客体关系中、在实践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并以人為中心来实现对现实的世界的改造和变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3页。

[2]萧前杨耕:《唯物主义的现实形态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7页。

[3]萧前杨耕:《唯物主义的现实形态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8页。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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