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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2021-09-09姚胜武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管理

姚胜武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丰富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形式,饲养宠物在农村和城市中越来越普遍。饲养宠物满足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和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被抛弃和遗失的宠物数量也逐渐增多,这些脱离人们控制的动物往往被称为“流浪动物”,成为影响人们人身安全的重要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49条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2条,对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实质性内容没有变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不管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已施行的《民法典》,都力图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对日趋普遍的动物侵权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但两次立法均未对无法找到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时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讨论和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裁判规则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情形颇多,总体而言,能够发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较少,而不能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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