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子商务ODR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
2021-09-09潘秋宏
市场周刊 2021年8期
潘秋宏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4)
电子商务具有跨区域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会使得在线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大提升,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创新,探寻快捷高效的在线消费纠纷解决路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因具有无须争议双方亲自见面仅需通过网络就可以解决纷争而成为许多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点发展对象。
ODR机制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其在涵盖ADR机制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强调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在解决纠纷过程的使用,意在突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时空限制。
东盟各成员国与我国相邻,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区域,与我国贸易往来紧密,根据2020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数据,东盟已经超越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一直致力于电子商务及ODR机制合作,目前已经取得不少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于ODR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东盟ODR机制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梳理东盟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框架,介绍东盟电子商务ODR机制,并在结合本土现有实践的基础上,找出可借鉴之处。
一、发展电子商务ODR机制的必要性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消费中更加凸显
在传统的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体现为: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而趋利的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营利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消息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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