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11-22张印东
市场周刊 2021年8期
张印东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237)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机制不成熟、诚实信用原则未在市场中得到切实有效践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为了惩治此类不良现象、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先后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随后于2013年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也逐步扩大,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日渐突出。但随着广为传播的王海“知假买假”行为被诸多民众所效仿,全国各地开始出现大批职业买假者,有些甚至成立了相关的职业打假公司,这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在一定程度上,“知假买假”行为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但在利益驱使下,涌现出了许多王海式的“职业打假者”,其对市场秩序、法律与道德的冲击,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模糊、法律适用不一等问题,使得对“知假买假”进行法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假买假”概述
(一)“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类型
学界把行为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故意购买,而后以消费者的身份依据《消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
但实际上,即便是“知假买假”也分为不同类型。有学者将偶然发现经营者欺诈而购买商品的人称为“偶合型知假买假者”,将以打假为职业的知假买假人称为“职业型知假买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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