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衔接及制度设计
2021-11-22杨赵培
市场周刊 2021年8期
杨赵培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提到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随后的2019年6月十三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接着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115条要求“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对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衔接研究早就存在,从探索到实现再到继续完善,目前在我国两者的衔接机制主要是预重整制度。
一、探索实现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衔接原因
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企业陷入困境。困境企业是指尚未停止支付,但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都是使困境企业脱困的手段,两者面对实践中的破产案件发挥作用的同时都有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庭外重组的优势及劣势
庭外重组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发生在庭外,在市场中具有高度的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在庭外重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其运行程序可以更加灵活便捷,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这就是庭外重组的优势所在。但是高度的缔约自由因其限制较少很容易产生公平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钳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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