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1-11-22曾建萍
市场周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曾建萍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330032)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概述
个人信息根据平义解释为有关个人一些状况的信息。从法律定义来看,是指可识别的本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被学界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者私生活秘密。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是人格权的象征。第二,两者都体现了对私人生活的自我决定。第三,二者在客体上具有交融性。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本身对于未公开的信息就是隐私的领域范围。实际上,大部分个人信息人们都不愿对外公布,这是一种人格利益的体现。这样的理解与分析路径需要对个人信息有更广泛的认识,《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小宪法,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应是更加全面和深入的。
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的相关条文却不全面具体。文章主要从《刑事诉讼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特点作简要分析。
(一)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
1.积极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多方主体,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主要涉及的是两类主体,一类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为代表的国家机关,而另一类则是律师团体。对于国家机关的保密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所提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都有所提及,关于辩护律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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