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不同计量下财税差异分析
2021-09-08鲍军瑞
经营者 2021年15期
鲍军瑞
(安徽协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鞍山 243000)
针对企业资产,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条例,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申报,相关条例不完善,企业缺乏参考依据。这部分资产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通常会作为内部固定资产处理。依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规定,提出在不同情况下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应具有差异性。由于计量模式不同,将引发财税差异问题。并且随着土地拍卖新政的制定与落实,要求地产项目需要配建自持物业,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不同计量模式的财税差异问题,便于企业开展纳税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一、成本模式后续计量中财税处理差异
(一)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需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内的要求,推动核算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恰当措施,开展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工作,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计提或者摊销。在这一环节中,若存在减值问题,则需要依据我国制定的减值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明确的是,一旦出现减值则具备永久性质,经过确认后将无法转回。在成本模式下,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首先为会计处理,在初始取得时则可通过银行存款以及在建工程等方式获取贷款;其次为取得相应资金,可通过银行贷款借入资金,还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获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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