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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售后回租业务的税会处理研究

2021-09-08吴宇殷虹

经营者 2021年15期
关键词:融资价值

吴宇,殷虹

(海装上海局,上海 201206)

一、引言

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已经正式实施,其相较于旧准则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规定对所有租赁(不包括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其中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核算也相应做出了重大调整,如原来确认递延收益等一些处理方式不再适用等等。一些企业因为日常经营活动或筹资需求,可能会涉及相关业务,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中某一示例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进行分析,这对新准则的理解或对企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涉税筹划等都有一定的意义。

二、新准则的规定

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比,虽然同样有三条主要规定,但思路完全不同,在第一步上就大相径庭。

第一,旧准则首先是要判断售后回租究竟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据此进行进一步处理;而新准则则要求首先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交易中的资产出售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销售。

第二,针对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在旧准则下,如果是融资租赁,处理较为简单,只需将差额进行递延,调整折旧即可。如果是经营租赁,则要根据售价和公允价的比较进行区分,共有两种情况。如果售价与公允价一致,则将出售价格减去账面价值的部分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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