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证时收到异议能否继续补发
2021-09-07张楠于磊高磊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7期
张楠 于磊 高磊

摘要:房屋已经拆除,但申请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只是将证书交给拆迁人,现产权人因为对拆迁补偿存有异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证,拆迁人在公示期提出了遗失补证异议,登记部门是否继续补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补证;登记簿;拆迁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7-0037-39 收稿日期:2021-06-15
申请人甲因产权证丢失来申请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后,发布公告,其工作单位乙提出异议,说该房以前系单位房改房,单位已经与房主签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出面寻找了合作单位进行拆迁改造,房主已经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收取了拆迁补偿款,甲的不动产证书现由单位保管。目前房屋已经拆除,并提供了甲房屋已经拆除的照片、甲的不动产证书和要求中止补证的异议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派人进行了现场查看,房屋确已拆除,对能否继续补发甲的不动产证书,工作人员异议颇大。
1 不動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状态的权威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