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信托业发展特点及启示
2021-09-06康朝锋
银行家 2021年8期
关键词:银行
康朝锋



尽管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信托公司源于美国,但是信托文化尤其是信义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也是一脉相通的,如“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晋商东掌制度以及义庄中蕴含的信托关系。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借鉴历史经验,本文梳理了从民国初期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信托业务的监管体系、组织架构、业务模式、服务体系和特色创新等,进而总结国内信托业进一步转型发展的策略建议。
监管框架:银行还是信托
1913年至1949年5月期间,只有汪伪政府时期颁布了《信托公司暂行条例》,对银行经营信托业务或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即通过资本金的额度大小来控制机构的业务类型。北洋政府期间及以前,信托公司按公司法监管,可申请经营银行业务,这表明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含银行业务又不限于银行业务;同时,商业银行也可经营信托业务,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较严。
1943年3月13日,汪伪政府颁布实施《信托公司暂行条例》,主要特点有三:第一,第三条规定“银行收足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者得兼营信托业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信托公司其资本至少须达50万元”;同年6月24日的修改稿为“银行收足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者,得兼营信托业务”。第二,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信托公司其资本至少须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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