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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家事案件代理思路探析

2021-09-05廖炜冕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6期

廖炜冕

摘 要:在内地代理涉港夫妻财产案件,实体上需特别注意两大法域之间适用法律的区别;同时,因牵涉不同法域,准据法、案由等程序上的选择也决定了案件不同的代理结果。

关键词:涉港;家事案件;诉讼策略

深圳毗邻香港,许多香港居民居住在深圳,深圳市两级法院每年处理了大量涉及香港居民的民商事案件,由于两地法律制度的不同,特别是在婚姻家事方面,这些案件显示出与普通(指完全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的案件)婚姻家事案件截然不同的审理思路。下面从一宗涉及香港居民的不当得利案件讲起:

原告罗某(女,香港籍,已婚)长期患有尿毒症,其与被告二郑某(男,香港籍,已婚)于1995年在香港登记结婚。被告二郑某长期在深圳工作,因工作关系与同事王某(本案被告一,女,深圳户籍,未婚)认识并非法同居,育有一女。2007年,郑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深圳两套房产,产权人均登记在王某名下。2017年,罗某发现了上述情况,遂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罗某,被告一王某,被告二郑某)。罗某认为,在罗某与郑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罗某同意,郑某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为他人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侵犯了罗某对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王某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登记在王某名下两套房产返还给罗某。郑某认可罗某主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二郑某擅自将属于其与原告罗某夫妻共有的财产即购房资金480万元赠与被告一王某购买房产,侵犯了罗某的合法权利,罗某可要求郑某予以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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