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的定期寿险纯保费测算研究
2021-08-28卿紫柔吉彩红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卿紫柔,吉彩红
(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100048)
一、引言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19〕4 号),提出银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此后又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累计通报了60 家①人身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2019年9月的通报中指出某保险公司某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关于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的设计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的解释,在此次通报中并未详细说明。该给付责任的纳入是否有其合理性或借鉴意义,既有文献对此还鲜有涉及。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的冲突,探讨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构建精算模型,计算包含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和身故责任的定期寿险纯保费,从而对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的实践操作及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二、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的关系
(一)生命终末期提前给付责任的界定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实质就是身故保险金的提前给付。在实践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关于“生命终末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争议,甚至诉诸法庭之上,因此需要对“生命终末期”做出明确界定。本文借助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的类似责任进行分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