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 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
2021-08-27戚建刚
理论探索 2021年2期
〔摘要〕 从学理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呈现目的高度契合、基本功能指向趋同、内容充分交融的关系。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是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其显著特征在于:抱持“严、大、快、同和强”的价值取向,国家担当“照顾、促进、推动、救济、培育”等多重角色,以“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资源、提升国家竞争力核心要素”的观念为基础。需要从知识产权组织法、知识产权行为法和知识产权救济法三个层面进行变革来回应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知识产权法治,知识产权公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2-0108-12
长期以来,我国主流知识产权法理论对营商环境关注较少,对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模式研究较少。原因在于:一方面,主流知识产权法理论由于秉持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特别法、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观念 〔1 〕8,因而难以解释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积极介入,是国家重要任务的事实。另一方面,对中国而言,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舶来品”,那么营商环境同样是一位“异乡客”。虽然从2001年开始,世界银行就开始使用“营商环境”这一术语,但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该术语并没有为包括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关①在内的公权力主体所沿用。我们通常使用“投资环境”“招商环境”之类表述,但这三个术语之间毕竟存在很大差异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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