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2021-08-27汤维建王德良
理论探索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汤维建 王德良
〔摘要〕 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圜,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雙重性等。
〔关键词〕 支持起诉,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2-0100-08
从首部民事诉讼法典生效的1982年至2012年这30年间,也就是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的私益诉讼阶段,支持起诉作为基本原则,既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也缺乏司法实践呼应,成为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盲肠”。2012年《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使民事诉讼发展到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存的二元阶段。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1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为支持起诉原则的复兴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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