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急诊模式”:应急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建构
2021-08-26吴英杰汪正宇
南海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吴英杰 汪正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国家或地区处于应急状态,一切行政行为看似在情理之中,但效率最大化的取向掩盖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行政行为容易突破比例原则。观察我国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中如何行使行政应急权,理论界把侧重点放在权力规范化运行、控制权力与追求行政效率等方面,行政应急权的司法监督却是空白。司法如何规制行政应急权、审查应急行政行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实践重视。
司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则是司法治理的核心要素。行政审判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使命,构建应急行政诉讼程序正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多维度、立体考察的结果,有助于认清不同诉讼类型的构造,推动程序规则的合理设计。①高轩:《行政诉讼类型的多维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行政应急权的“应急”属性,反映其较强的权力扩张性、程序简易性、效率最大化的特点。与应急管理相对应的,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也具有时效性,若法院不及时确认、保护和实现,其原有权利状态将无法恢复,即使赢得诉讼,权益保护只能浮于判决书纸面,最终与实质正义相背离。因此,实现程序补位的应急行政诉讼,使相对人权益在面临应急行政行为损害时,可以得到行政诉讼“急诊模式”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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