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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反垄断规制

2021-08-25李丰团贺莹洁郭东洋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一、大数据领域垄断监管与研究状况

在过去的20年,宽松的政策环境让我国的数字经济和互联网行业得到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大数据也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詹馥静等,2018;任超,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4月颁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对经济的发展模式也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在提升消费者福利、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深化社会分工、提高经济效率以及驱动经济转型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苏治等,2018)。2020年8月,中国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显示,自2015年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以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19年末,数字经济的总体规模达到了35.8亿元,占GDP的36.2%。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平台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纳入反垄断执法的视野。而在更早的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直接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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