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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 关键因素之四:理事倾向(中)

2021-08-23张为国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1年8期

张为国

【摘要】制定IFRS要广泛征求全球各方的意见, 最终颁发的IFRS是IASB理事集体智慧的结晶, 包括理事倾向的影响。 这种倾向集中地反映在他们对IASB文件的反对意见上。 本文分析理事们所投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有标志性意义的反对票。 这些反对票反映了理事对单一还是多种计量基础、应否以及如何反映业务模式的影响、如何对待现时价值波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严重金融危机中会计准则制定应否屈从政治压力、如何反映金融创新的影响等问题的看法。 IFRS在不同观点的激烈争辩中逐步成为全球公认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IFRS;金融工具分类计量;金融工具列报;概念框架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6-0003-11

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要广泛征求全球各方的意见, 最终颁发的IFRS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理事集体智慧的结晶, 包括理事倾向的影响。 这种倾向集中地反映在他们对IASB文件的反对意见上。 本文分析他们所投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有标志性意义的反对票。

一、对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反对意见

IASB旧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是20世纪90年代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作为“核心准则”的一部分制定颁布的。 这一系列准则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动下, 基于之前几年美国的会计准则 (US GAAP)而制定的, 颁布后得到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认可, 成为IASC在2001年改组为IASB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2004年约翰·史密斯对IAS 39有关利率组合套期的修订案的反对票[1]

2002年, 欧盟作出了划时代意义的决定, 要求其成员国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按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随后, 澳大利亚、南非和中国香港也作出了同样的决定。 欧盟的这一决定促使IFRS迅速成为全球广泛采用的高質量会计准则, 也使欧盟一直掌握着IASB的领导权, IASB自成立起的三任主席都来自欧洲国家。

为使这些经济体顺利采纳IFRS, IASB在其后几年对其前身IASC所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作了一系列修订, 也制定了若干项新的IFRS。 在修订IAS 39时遇到了一个障碍, 即有人认为很难按IAS 39有关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原则核算利率组合套期, 又称宏观套期业务。 于是, IASB决定研究是否以及如何修订IAS 39, 以使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原则能更容易地运用于宏观套期业务。 由此产生了修订IAS 39的征求意见稿, 于2003年8月公布。 该修订最终于2004年3月定稿颁发。

对上述修订, 原为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合伙人的IASB理事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投了反对票。 他同意通过一个针对宏观套期的专门方法达到这样的目标: 在不破坏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原则的基础上降低会计信息系统的需求。 然而, 他认为此次修订大大减少了应确认的无效套期部分, 有违上述修订IAS 39相关规定的目标。 他理解一些人所持有的态度: 除非IASB提供另外的选择来降低财务报告的波动性, 否则他们不愿意接受对IAS 39 的修订。 他相信此次修订已经超出了他们原定的目标。 特别是, 此次修订可以熨平无效套期的影响, 这与IASB在改进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考虑过的其他计量无效套期的方法没有本质的差别。 当时IASB反对这些方法的理由是它们未能立即确认无效套期的影响。 约翰·史密斯也相信修订后的准则可以被用来调节损益。

IASB对全球160多个经济体进行调查发现, 其中绝大多数是全面采纳IFRS的。 但事实上, 所谓全面采纳, 仍有一些差异或“变种”, 例如: 有的经济体有经立法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认可程序, 如欧盟决定采纳的IFRS就称为“IFRS as Endorsed by EU”; 有的经济体可能排除(Carve Out)IFRS的一些规定, 如尽管IASB对IAS 39宏观套期的相关规定作了以上修订, 但欧盟采纳IAS 39的决定却排除了相关的规定, 事实上与此相关的只有欧盟内的30多家银行, 尤其是法国的银行。

更有甚者, IASB经多年努力制定了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但IAS 39中有关宏观套期的规定仍有效, 因为部分欧盟银行及支持它们的政治力量强烈要求修订这些规定, 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2013年11月, IASB因修订完成套期会计准则而颁布了新一版IFRS 9, 但仍保留了IAS 39中有关宏观套期的规定, 留待IASB另设的一个项目单独研究。 2010年9月, IASB开始展开宏观套期会计准则项目, 2014年10月, IASB颁布《动态风险管理: 对宏观套期的组合重新估值法(讨论稿)》。 由于各方普遍反对此文件, IASB从2015年起又重起炉灶, 展开对宏观套期的研究。 因此, IFRS 9 最后一版在2014年颁布后已经七年, IAS 39有关宏观套期的规定仍有效。 欧盟仍执行着排除IAS 39相关条款的“IFRS as Endorsed by EU”。 欧盟也经常以其“认可”机制与IASB及IFRS大家庭讨价还价, 不知何时, 欧盟可能再次利用这一机制排除IFRS的相关规定。 这是IFRS发展史上一个不那么显眼的插曲的深远意义。

(二)2008年詹姆斯·莱森林和约翰·史密斯对IAS 39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修正案的反对票[2]

自2008年初起, 西方主要国家发生了史无前例的金融危机, 曾经辉煌近百年的美国雷曼证券公司在9月15日倒闭后, 整个西方在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基本思路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由遵从“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原则, 放任“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到政府采取各种手段拯救金融机构。

在此背景下, 金融市場各种产品的定价已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 于是, 法国的商业银行带头, 要求IASB紧急修订IAS 39, 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交易类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类金融工具, 按摊余成本核算。 主要理由是, US GAAP有在“罕见”的情形下允许金融工具重分类的规定。 欧盟内的金融机构要求据此修订IFRS, 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ing Play Field)①。 于是, 美国和欧盟国家间就何为“罕见”、针对哪些金融工具、是否运用过这一条款等展开激烈争论。 一开始, 美方坚称, “罕见”实际上是“从未”。 当年9月的IASB会议仍未将此纳入月度会议讨论议题, 而是讨论了整个夏天由专家组起草的在市场失去流动性及被迫交易的情况下, 是否仍应按市场价格计量公允价值的报告。 当时IASB的基本立场仍是应采用市场价格, 但可披露按模型估计的公允价值信息。

与此同时, 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欧盟分管会计准则事务的内部市场理事查理·麦克列维(Charlie McCreevy)、来自法国的国际会计师公会会长里奈·莱克尔(René Ricol)等亲自出面, 通过欧盟、各国际金融组织施压IASB, 要求其不按应循程序, 修订IAS 39, 否则将否定其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地位。 10月4日, 萨科齐总统主持欧洲八国集团峰会, 准备对IASB施加更大的压力。 会议结束时他宣布, 作为五项决定之一, 欧盟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要求改变有关重分类的会计规则。 三天后, 欧盟财长会议甚至发出威胁, 若IASB不采取措施, 欧盟将自己改变相关会计规则, 包括采取欧盟曾采取过的排除IAS 39相关条款的做法。

那一周西方主要资本市场股指都下跌20%以上,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各种前所未有的救市措施。 欧盟的上述举动使10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参加IFRS受托人会议的受托人及IASB理事压力倍增。 IASB制定准则的应循程序要求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20天, 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 可缩短至30天。 但在北京会议上, 受托人被迫批准IASB不经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 修改IAS 39。 10月13日IASB即作出决定, 允许将交易类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摊余成本类。 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确认前几个月市场暴跌的损失, IASB甚至允许企业可倒退至当年7月1日, 作出重分类的决定。 部分欧洲金融机构及政治家曾提出要将回溯日期提前到当年1月1日, 但IASB没有接受。 IASB还作出了追溯调整只能在11月1日前实施的离奇规定。 不过, IASB也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一政策改变的影响, 以使投资者知晓相关企业财务数据的重大变化部分是源自IAS 39的这一修订。

对IASB破例修改IAS 39的决定, 来自美国的理事詹姆斯·莱森林(James Leisenring)和约翰·史密斯投票反对, 原因是: (1)此修订旨在通过将交易类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类, 而为采用IFRS和US GAAP的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然而, 由于IFRS和US GAAP有关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不尽相同, 所以一旦重分类后, 相关金融资产何时以及如何减值将不同, 因而, 修订实际上无法为这些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5号——特定债务证券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SFAS 115)允许在“罕见”情况下将金融工具重分类出交易类。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65号——特定抵押银行业务的会计处理》(SFAS 65)允许企业将持有至可预见的未来或到期的贷款重分类为持有待售类。 IAS 39不允许对交易类金融资产重分类。 IASB被要求考虑允许采用IFRS的企业按SFAS 115和SFAS 65将金融资产重分类出交易类。 目前IFRS有关金融工具重分类的规定优于US GAAP, US GAAP有关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优于IAS 39。 因此, 不应朝差的方向改。 (3)不应该未经任何应循程序修订IFRS。

总之, 2008年金融危机早已过去, 这件在强大的政治干预下IASB经受托人特许、不按应循程序修改IFRS的事, 被一些人视为IASB历史上的一大污点。 但笔者想反问的是, 在美国及整个西方主要国家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行将崩溃、金融市场已失去理性、各种金融产品乃至企业的公允价值已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的情况下, 宏观经济政策、各种市场的游戏规则难道不应适时调整吗? 而美国是否执行了US GAAP允许在“罕见”情况下对金融工具重分类的规定及IFRS和US GAAP在某些领域的规定哪个更优, 则完全是次要的问题。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就会计论会计, 是笔者任IASB理事十年的深刻体会之一, 而实际上笔者在证监会任首席会计师时也有这样的体会。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 笔者并不赞同两位IASB同事的反对意见。

二、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 9的反对票

(一)詹姆斯·莱森林对2009版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反对票[3]

IASB自2001年成立起, 修订金融工具、收入、租赁、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一直被统称为四大准则项目。 这些项目不仅重要, 且充满争议, 其中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尤甚, 原因主要有三: (1)旧金融工具准则以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相关准则为基础, 规则导向倾向严重, 全球各国修订的呼吁特别强烈; (2)IASB成立起的第一个十年中, 美国仍有采用IFRS的目标, 为此, IASB和FASB展开了一系列趋同项目, 金融工具准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以为美国作出采用IFRS的决定奠定基础; (3)2008年起,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经历史无前例的严重金融危机, 危机中, 人们并未将责任加在IASB上, 但各国和各国际组织都呼吁加快修订包括金融工具在内的诸重要会计准则, 实现IFRS和US GAAP的趋同。

在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方向上, 争议较大的是金融工具应全部按公允价值计量还是按不同的计量基础计量。 此时, IASB和IFRS大家庭普遍支持以不同计量基础来计量金融工具, 以真实反映它们的合约特征和企业对这些工具的业务模式, 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2009年4月IASB和FASB在伦敦制定了这一基础方针, 7月颁布了IFRS 9征求意见稿, 11月颁布了第一版IFRS 9。 如此神速修订这么重要的会计准则, 实为难得。

对第一版IFRS 9, 詹姆斯·莱森林提出了长篇反对意见, 反对IFRS 9所贯彻的采用不同计量基础的基本思想, 认为唯有公允价值计量能解决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的所有难题。

詹姆斯·莱森林在反对意见开篇即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支持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的努力, 但主张所有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期间价值变动全部计入损益。 只有这样, 才可最大化可比性和最小化复杂性。

他指出, 之所以说单一公允价值计量基础能最大化可比性, 是因为所有金融工具无论在企业内还是在企业间都按一个基础计量, 没有任何必要因有不同计量基础而变更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和列报方法, 以反映任意的类别之差或管理行为、意图的变动。 而IFRS 9强调管理意图和行为, 这大大降低了可比性。 之所以可最小化复杂性, 是因为如果所有金融工具都以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的复杂性将大大降低, 包括: (1)不需要建立减值模型; (2)没有必要为何时采用什么计量基础而规定条件; (3)没有必要识别和拆分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4)不再需要为金融工具制定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准则; (5)消除了金融和非金融衍生品在计量方面的差异; (6)最大限度扼制构架交易以实现特定会计结果的行为; (7)不需要公允价值选择权以消除会计不匹配; (8)为制定金融工具终止确认会计原则创造了较多种计量基础更好的条件。

詹姆斯·莱森林的这一否定意见可以说是纯公允价值观的宣言书, 也可以说是对多种计量基础观的宣战书。 笔者与其他IASB理事及全球IFRS大家庭的绝大多数成员并不接受这种极端的观点。

1. 詹姆斯·莱森林认为, 投资者经常告诉IASB和FASB, 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为他们提供了最有用的信息, 全世界都需要能改进金融工具会计的共同解决办法。 令投资者感到失望的是, IASB不利用这个机会与其他会计准则制定者一起进行真正彻底的准则修订, 而只是做一些小修小补, 还保留了多种计量模式的所有问题。 确实, 有相当多的投资者和詹姆斯·莱森林持相同观点, 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如买方与卖方投资者、长期与短期投资者、现时与潜在投资者等对此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如IASB在制定IFRS 9时, 包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各国主权基金都反对詹姆斯·莱森林这样的观点, 因为这些基金有巨额长期投资, 它们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的短期波动严重影响期间业绩。

2. 詹姆斯·莱森林认为, 公允价值计量的复杂性远比摊余成本小。 但实际并非如此, 特别是当不存在市场价格而需按估值模型来计量公允价值时, 或者同一资产或负债存在多个市场时, 或者虽存在市场价格但价格波动过大且过于频繁时, 或者估计公允价值的输入值要通过拆分来取得时。

3. 詹姆斯·莱森林强烈反对根据业务模式来确定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原则, 并将业务模式与凭企业管理层的意愿随意操纵财务数据划等号。 不得不承认, 按业务模式对金融工具分类确实存在难以判断和被用于盈余管理的可能, 但企业经营什么、如何经营、应否根据市场各种因素变化适时调整都由其管理人员抉择。 若不将抉择的结果如实反映出来, 会计还能提供有用的信息? 以为不考虑资产负债的特性和業务模式, 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就能最大化所提供信息的可比性, 实为对可比性的曲解。 因为IASB概念框架第2.27条已明确: “可比性不等于统一性。 可比的信息, 能够使相同的事物显得相同、不同的事物显得不同。 把不同的事物统一化而使其具有貌似的相似性, 与把相同的事物故意差异化一样, 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丝毫没有增加”。 詹姆斯·莱森林还认为, IASB在IFRS 9中根据业务模式确立的一些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原则违反了概念框架所要求的中立性, 因为按此准则产生的财务报告不会提供中立的信息, 会降低财务报告的作用。 笔者认为, 这种指责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

4. IFRS 9赋予了企业指定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的权利。 詹姆斯·莱森林反对此规定, 认为应为何时可这样做规定条件。 但事实上IASB曾认真讨论过适用这种规定的权益投资的内涵与外延, 但难以获得满意的结论, 最后才决定给企业这种选择权, 且为避免或降低操纵财务数据的可能性, IASB明确规定此类工具一经指定, 以后不得再分类, 也不允许在处置此类投资时将OCI余额回转至当期损益。 詹姆斯·莱森林认为企业取得此类投资股利收入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不是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IASB认为, 将收到的股利确认为当期损益恰巧反映了企业对此类投资不关注其公允价值变动而看重股利收入, 并据此评价业绩的业务模式。

5. 詹姆斯·莱森林认为, 正在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证明, 需要大幅修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只有单一公允价值计量才能使这一准则有显著的改善。 但事实上,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人们看到公允价值计量好处的同时, 也意识到它有使危机漩涡式越陷越深的严重问题, 特别是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已非理性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若市场已无序, 公允价值难道还能作为计量的基础、提供有用的信息?

6. 詹姆斯·莱森林提出, 如果出于希望向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以外的政治原因而无法采用单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则可以开发一种具操作性的替代方案, 即要求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量、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但发起人保留的原始贷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除外。 若某些衍生工具嵌入在按摊余成本核算的金融工具中, 该衍生工具要么分拆出并按公允价值核算, 或者整个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 实际上, FASB在2009版IFRS 9后提出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改革方案与詹姆斯·莱森林的观点很接近, 即要求所有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但从利润表的角度分为三类。 这一方案在美国及全球普遍不受欢迎。 后来FASB在各方压力下与IASB一起研究改进的方案。

7. 詹姆斯·莱森林认为, 以IFRS 9取代IAS 39的一个目标是为与US GAAP趋同提供基础。 但IFRS 9没有提供这样的基础。 因此, 允许提前采用IFRS 9是不可取的。 为了实现趋同, IFRS 9不可避免地要显著改进。 当实现趋同时, 已提前采用IFRS 9的企业需再作一次昂贵的会计政策变更, 且允许提前采用将使提前或不提前采用该准则的企业间的财务信息长期缺乏可比性。 事实上, IASB制定或修订完一项IFRS并确定生效时都有一个惯例, 即允许企业提前采用新准则。 金融工具确实是IASB与FASB的重要趋同项目, 但两会并没有制定统一准则的明确目标。 在这样的背景下, 以两会最终可能制定的趋同准则会与2009版不同为理由, 而不允许提前采用这一准则, 非常牵强。

詹姆斯·莱森林是美国以及全球会计准则制定界极受尊敬的专家。 他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历史久远, 在成为IASB创始理事前为FASB副主席; 经历过几乎所有会计准则问题的争论, 对所有相关争论的历史、正反观点都如数家珍。 笔者任IASB理事期间, 每当IASB和FASB开联席会议时, 他的发言是最多、最长的。 他任IASB理事十年期间, 是对IASB正式文件投反对票最多的。 这足见其技术功底之深厚、观点之尖锐。 当然, 这不一定符合IASB对理事投反对票的基本要求, 因为IFRS是全球所有相关方及IASB理事智慧的结晶。 若所有理事都投如此多的反对票, 将难以制定出全球公认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詹姆斯·莱森林的反对意见相当程度上也反映了他对IFRS与US GAAP趋同及多数情况下向后者靠拢的态度。 这不一定完全错, 但IFRS毕竟是全球公认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一味向US GAAP靠拢不见得是最佳选择。

笔者在如何处理单一和多种计量基础、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的关系等方面并不十分赞成詹姆斯·莱森林的观点, 但笔者对他仍极其尊重, 尊重他高超的技术, 尊重他对会计准则事业的挚爱。

(二)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对2009版IFRS 9的反对票[4]

2009年10月IASB颁布第一版IFRS 9时, 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代表的IASB理事帕特里克·麦克尼尔(Patricia McConnell)也投了反对票。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原是2008年金融危机初期即被摩根大通公司收购的美国著名证券公司贝尔斯登的分析师。 她虽然2009年7月才成为IASB理事, 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家庭中却是一位资深人士, 曾是IASC的副主席。 和其他使用者出身的IASB理事一样,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总体倾向于资产负债表观和以公允价值计量更多的资产和负债。 但和詹姆斯·莱森林相比, 她显得比较务实, 而不那么极端。 下面概述和分析帕特里克·麦克尼尔投票反对第一版IFRS9的主要理由。

1.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认为, 公允价值是最相关和最有用的金融资产计量基础。 然而, 与詹姆斯·莱森林的观点不同, 她承认, 许多投资者不愿意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 因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都可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此她提出, 为了制定高质量、符合所有投资者利益的全球会计准则, 任一计量基础都不应该高于其他计量基础, 应要求在基本财务报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 以利于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评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例如, 当金融资产使用除公允价值以外的计量基础时, 应同时在资产负债表的显著位置列报公允价值信息。 事实上, 按IFRS, 当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时, 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 尽管这一要求在各国执行的效果不尽相同。 但过去几十年, 很少有人赞同帕特里克·麦克尼尔所提出的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两种计量基础信息的建议。

2. 制定IFRS 9的一个目标是减少金融工具的类别。 然而,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认为, IFRS 9并没有实现这一目标, 因为新准则实际上要求或允许以下6个类别: (1)摊余成本; (2)公允价值选择权, 即按公允价值计量本应归为摊余成本类的金融资产,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以减少或消除会计不匹配; (3)按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摊余成本条件的债务工具,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目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许多理财产品就是这样分类计量的); (4)按公允价值计量交易类债务证券,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按公允价值计量非交易类权益证券,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6)按公允价值计量非交易类权益证券,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并不认为这6个类别比IAS 39中的6个类别有显著改善, 且像IAS 39一样, 它们会使投资者难以理解已经很复杂的财务信息。 简化是IASB全面修订金融工具准则的初衷之一, 但实际上没有实现这一目标, 金融工具的类别并未明显减少是一个例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的反对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IASB坚持IFRS 9分类计量原则较IAS 39更合理。 是否如此有待新准则的执行结果来证明。

3. 制定IFRS時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应否以及如何考虑业务模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若不考虑, 财务报告何以提供相关和如实反映的有用信息? 若考虑, 必然带来如何制定分类、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条件和原则及如何避免财务数据被操纵等问题。 为此, IFRS 9从工具特征(约定现金流量的特征)和业务模式两个角度规定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原则。 特别地, 对能明确分类条件的金融工具允许重分类, 如通过纯本金加利息支付测试的债权工具可进一步按业务模式分类, 业务模式改变时, 应重分类; 对不能明确分类条件的金融工具则不允许重分类, 如可作为OCI类处理的股权工具。 IASB及接受IFRS 9的人认为, 这是IFRS 9较IAS 39有进步的重要标志。 IFRS 9规定了可归为摊余成本类金融资产的两个条件: (1)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2)金融资产约定现金流量的特征。 这是对按管理层意图(如持有待售、持有至到期或持有至可预见未来)归类金融工具的IAS 39的一种改进。 然而,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认为, 很难确定基于企业业务模式的IFRS 9与基于管理层意图的IAS 39有显著不同。 IASB认为, 根据企业的业务模式确定金融工具计量方法不是自由选择。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并不认为这种说法很有说服力。 她的这一观点与詹姆斯·莱森林相同。 他们的反对意见是否有理还需由执行IFRS 9的结果来证明。

4. IFRS 9允许企业进行不可撤销的选择, 按公允价值计量非交易类权益证券,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可以接受一些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 但这不应是自由选择, 而应规定可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 此外, IASB决定, 当这些证券被出售时, 任何已实现的损益都不会被“重分类”为损益。 这一结论与IASB报告这些投资收到股息的规定不一致。 这些股息代表投资回报, 或是工具价值变化“重分类”的一种形式。 她的这些观点与詹姆斯·莱森林一样, 笔者已作分析。

5. 帕特里克·麦克尼尔相信, IFRS 9有关穿透式分析(Look Through)出金融工具部分约定现金流的指南, 是将金融工具归为摊余成本类的必要条件之一(约定现金流特征)的例外。 但她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 工具自身的约定现金流被忽略了。 相反, 企业需要穿透式分析基础工具池, 并评估和基础工具相关的直接投资的现金流特征和信用风险。 这增加了准则的复杂性, 降低了金融资产报告的有效性。 此外, 由于实体仅需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作此穿透式分析, 此类结构性投资工具寿命期中相对信用风险的后续变化将被忽略。 因此, 她相信, 高度波动的投资(如那些拥有次级住宅抵押贷款的投资), 有可能按摊余成本报告。 她认为这是不妥的。 詹姆斯·莱森林的反对意见也有类似的内容。 但笔者认为, 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确实存在各投资方对被投资工具基础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有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合约安排, 如有的投资者有收回本金、获取固定利息的优先权。 相反, 有的投资者没有约定的固定报酬, 甚至有可能收不回本金, 但可能保本外还获得更丰厚的报酬。 IFRS 9的相关规定针对的就是这样的工具。 相关规定有操作的难度, 但执行相关规定确实有助于反映不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风险与报酬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时间、金额与不确定性, 因此总体是合理的。

(三)斯蒂夫·库珀和杨·恩格斯特朗姆对2014版IFRS 9的反对票[5]

2009版IFRS 9规定, 通过纯本金和利息支付测试的债权投资可根据业务模式分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且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两类。 此后, FASB提出金融工具全部按公允价值计量, 但从利润表的角度分三类的设想。 此设想遭到各方的普遍反对。 FASB转而与IASB共商双方都可接受的方案, 其中重要之点是在通过SPPI测试的债权类金融工具中增加收取约定现金和出售双重目的类别, 基本会计原则是: 资产负债表角度按公允价值计量这类工具,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 利润表角度按摊余成本的原则核算; 处置该等金融工具时将OCI余额回转至损益表。 这些会计原则和其他改进的内容反映在2014版IFRS 9中。 对这一版IFRS 9, 来自英国的IASB理事斯蒂夫·库珀和来自瑞典的理事杨·恩格斯特朗姆投了反对票。 他们认为, 2009版IFRS 9将金融资产分为摊销成本或公允价值两类更可取, 也支持2014版对仅收取约定现金流这一业务模式的澄清, 以及对如何评估约定现金流的修订。 但他们不同意增加双重计量基础的债权投资类别。 主要理由有三:

1. 新增类别不必要地增加了金融工具报告的复杂性。 以IFRS 9取代IAS 39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降低准则的复杂性, 包括减少金融工具的类别。 与IFRS相关的各方广泛支持这一目标。 2009版IFRS 9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 而重新引入第三个债权投资类别逆转了这一准则和财务报告改进的重要部分。 当摊余成本被判定为最适合的报告基础时, 该计量基础应始终在整个财务报表体系中应用; 同样, 如果公允价值提供更相关的信息, 也应一致地运用于整个财务报表体系。 第三个债权投资类别提供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乱信息, 使财务报表更加复杂和难以理解。 IFRS已要求披露按摊余成本核算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 这些信息应在报表附注的显要位置清晰地披露, 而非一张报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另一张报表以摊余成本为基础。

2. 兼有收取约定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并非一种独特的业务模式。 2014版IFRS 9所作的相关修订基于这样一种判断: 可根据明晰有别的业务模式将债权类金融资产分为三种类别。 然而, 持有债务工具以收取约定现金流外的原因可能有很多, 无法简单确定为是不同的业务模式, 并因此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原则。 例如有的企业通过收取约定现金流且择机出售并再投资来最大化投资组合的回报, 2014版IFRS 9将此视为兼有收取约定现金流和出售金融资产双重目的的业务模式, 并将此作为第三类债权投资来核算。 相反, 若金融资产的管理目的和绩效评价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而收取约定现金流是附带性的, 则新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 他们俩承认这两种业务模式有区别, 但不足以作出明显有别的会计规定。

他們相信, 若公允价值确实是最合适的计量基础, 那么全部公允价值变化在评估绩效时是相关的, 这种价值变化就应计入损益。 若债务工具组合的管理目标是投资回报最大化, 则损益表仅反映基于摊销成本的利息收入、预期信贷损失和出售时实现的价值增值, 将不能如实反映此类经济活动。 此外, 规定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 且规定处置此工具时可将OCI余额回转至损益实际上给了企业通过选择性出售金融资产随意操纵损益的机会。 虽然他们认为, 如果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则所有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计入损益, 但是若有助于提供有关绩效的信息, 企业可以分解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 以突出其中特定的部分(如利息收益)。

3. IASB在IFRS 9中增加这一类别, 与IASB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中初步决定保险负债价值变动中由折现率变动引起的部分计入OCI有关。 他们认为, 这两个决定将导致不必要的复杂性, 一方面使保险会计缺乏透明度, 另一方面创造了通过选择性出售金融资产操纵损益的机会, 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此类经济活动的业绩。 其结果是使两个新准则在这方面都得不到改进。

斯蒂夫·库珀和杨·恩格斯特朗姆的上述观点有不少支持者, 也与前述詹姆斯·莱森林及帕特里克·麦克尼尔的观点有相似之处, 但总体而言全球各方支持增加这一类别的占绝大多数。 与IAS 39有关可供出售金融工具的规定不同的是, IFRS 9对此类金融工具及其重分类制定了更为明确的条件。 新准则执行效果会否较旧准则好, 包括会否增加或减少利润操纵行为, 还需根据执行效果来判断。

三、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反对票[6]

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积极支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包括推动IASC参照US GAAP, 制定有较多公允价值计量成分的会计准则, 其中之一是1995年颁发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 披露与列报》(IAS 32)②。 准则主要是有关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融资工具分类、计量、列报的规定, 主要特点有三: (1)基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等式, 以及资产负债表右方“两分类”的基本理念。 (2)将“所有者权益”作为剩余项, 也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很大程度上是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的间接后果。 基于此, 有关负债分类、计量、列报和披露的规定较复杂, 而有关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却非常简单。 (3)很大程度上基于US GAAP, 规则导向较明显, 有较多的例外、豁免等。 因此, 对基本原则做根本性修改较难, 实务中面临新的复杂问题又难以根据既定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

应各方要求, IASB在过去十多年做过若干次具体修订IAS 32的努力, 有成功的, 有失败的。 即使成功的, 也有IASB理事投反对票。 2007年IASB就可回售股份对IAS 32所作的例外规定便为一例。 IAS 32规定企业应将不可避免的向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约定义务确认为负债。 以此为基础, 准则围绕非衍生和衍生工具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也包括一些例外处理规则。 IASB曾收到大量要求澄清可回售股份应归类为负债还是权益的请求。 典型案例如: 不少国家的合作社赋予其成员在退休、离职等情形下退股的权利; 房地产业及其他基建业普遍采用项目公司的形式, 项目结束后公司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后解散; 不少高科技公司赋予其一定层级的股东在IPO不成功等条件下退股的权利; 世界银行赋予作为股东的各国政府退股的权利③。 由于难以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实务处理差异很大。 在各方请求下, IASB在2007年对IAS 32作了修订, 规定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 有回售权的融资工具才可作为权益处理(详见IAS 32第16AB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十六条)。 这一修订非常有争议, 来自美国的IASB理事迈瑞·巴斯和来自南非的理事罗伯特·加内特投票反对。 下面概述并分析他们的反对意见。

1. 违反概念框架, 将符合负债定义的工具归类为权益。 迈瑞·巴斯和罗伯特·加内特认为, IASB概念框架负债定义为“实体因过去事件而产生的当前义务, 义务的履行预计将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出”, 而可回售证券赋予持有人将此证券回售给发行人, 以取得现金的权利, 因此此准则修订违反了概念框架对负债的定义。 而支持这一修订者认为, 此修订对可作权益处理的可回售证券提出了极其严格的条件, 包括不同于其他优先级的索偿者, 可回售证券持有人只有在清算时才按比例分享实体净资产, 这几乎无异于普通股股东。 因此, 作此修订是合理的。

2. 将可回售证券作为概念框架的例外不合理。 首先, IASB当时正开展概念框架修订项目, 包括重新审视负债的定义。 虽然他们同意, 准则项目可以先于概念框架项目作出决定, 但到此准则修订时, 概念框架项目的讨论并没有表明IASB将修改负债的定义, 使这样的工具可作为权益处理。 其次, 修订案将要求披露贖回或回售此类工具时的预期现金流出。 这些披露与金融负债的披露类似, 而现有准则不要求对股权工具作类似的披露。 IASB决定要求披露这些信息, 揭示了它隐含的观点, 即这些工具实际上是负债。 然而, 概念框架清楚地表明, 信息披露并不能替代正式的确认。 再次, 作出这一例外规定未作成本效益考量。 修订案要求披露的信息与这些义务归为负债一样, 且现行IFRS已为按概念框架没有权益的实体提供了列报方面的替代方案, 因此, 此修订似乎多余。

3. 此修订案并无好处。 IASB认为, 修订案将产生更相关和更可理解的财务报告, 他们俩不同意该观点。 首先, 如上所述, 将符合概念框架对负债定义的工具作为权益处理并不会产生相关信息, 且现有IFRS已提供了列报方面的替代方案, 产生可理解的财务报告。 其次, IASB认为, 修订案将要求基本上相当于普通股的金融工具进行更一致的分类, 从而提高可比性。 他们俩认为, 这些工具不同于普通股, 因为它们将迫使实体转让其经济资源, 而普通股不会。 此外, 使持有人仅在清算时才按比例分享实体净资产的可回售工具, 将被某些实体列为权益, 而被其他实体列为负债, 这取决于是否符合修订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 修订案实际上是考虑不同工具经济实质的区别, 却将不同于权益的可回售工具作为权益处理, 这降低了信息的可比性。

4. 修订案并非基于一项明确的原则, 而包括几段为实现预期的会计结果而制定的详细条件。 IASB这样做旨在尽量减少构架交易的机会,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原则, 导致经济实质相似的工具可能得到不同的解释、经济实质不同的工具可能得到同样的解释。 这两种结果也将有损信息的可比性。

迈瑞·巴斯和罗伯特·加内特与其他IASB理事的不同意见源自本部分一开始所述对负债和权益截然不同的会计原则; 源自如何理解IFRS所产生之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源自对IFRS与构架交易可能性关系的认识。 笔者和其他理事立场相同, 支持这一修订, 因为根据所明确的严格条件, 这样的融资工具对发行企业的索偿权是最劣等级的, 几乎无异于普通股。

四、对2015新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的反对票

根据IASB第一次立项咨询反馈者的强烈要求, IASB在2011年将修订概念框架作为优先项目。 2013年, IASB颁发了修订概念框架的讨论稿(简称“2013讨论稿”)。 2015年, IASB颁发了修订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稿(简称“2015征求意见稿”)。 对此, 来自英国的理事斯蒂夫·库珀、来自美国的理事佩特·费尼根和来自新西兰的理事苏·劳埃德投了反对票。 下面归纳分析他们的反对票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部分。

(一)斯蒂夫·库珀和佩特·费尼根有关OCI的反对意见[7]

2015征求意见稿列报和披露章讨论了OCI及其回转的基本原则。 斯蒂夫·库珀和佩特·费尼根投票反对此文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同意将主要源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固化”到概念框架这一宪法性文件中。

1. IASB认为已在征求意见稿中就决定如何列报收入和费用提供了足够的原则基础, 特别是哪些现时价值变动应计入OCI、OCI应何时回转至损益。 但他们俩认为, 征求意见稿使IASB错过了一个确定涉及OCI的概念基础的机会, 因为此文件的相关论述并没有改进什么, 特别是两个可反驳原则实际上没有约束力, 会导致随意决定将现时价值变动计入OCI和将OCI回转至损益。

2. 他们同意如何在业绩报告中列报不同类型的收入和费用、怎样使用OCI都是财务报告的关键问题。 但是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无法解决这些关键问题。 确定损益表为财务业绩的主要信息来源, 却没有定义财务业绩, 也没有明确符合哪些特征的收入和费用可计入OCI, 這将使IASB处于与现在相同的位置。 此外, 除与相关性相联系外, 征求意见稿也未就OCI应何时回转至损益提供明确的指南。

3. 他们认为, 业绩报告的概念基础应包括基于它们的不同特征(如可持久性和可预测性)列报收入和费用的原则, 以及细分收入和费用项目的原则。 一般来说, 这种分解应在损益表表面或附注中反映。 在某些情况下, 有些收入和费用计入OCI更好。 然而, 他们认为, 在如何使用OCI方面, 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据此基本思想, 他们认为2013讨论稿述及的三种OCI项目中, 仅有搭桥项目、重计量错配项目可计入OCI, 且应在未来回转至损益; 暂时性重计量项目不应计入OCI, 而应计入损益, 并单独标明。 若IASB要将最后一类项目计入OCI, 则应明确它们在以后不得回转至损益。

斯蒂夫·库珀和佩特·费尼根认为, 2015征求意见稿有关收入和费用在何时可计入OCI、何时OCI可回转至损益的原则不够明确, 以及应规定按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来分开列报收入和费用项目。 对这些观点笔者是支持的。 但笔者支持2013讨论稿反馈者的意见, 并不觉得将现存OCI分为三类并据以确定哪些应计入OCI、哪些应回转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因此, 2015征求意见稿以及2018年颁发的新概念框架已不再用这三类OCI的称呼, 有关OCI及其回转的论述也确实比较原则性。 这是斯蒂夫·库珀和佩特·费尼根不想看到的。 但最终概念框架颁发时, 他们已结束在IASB的任期, 因此, 也没有机会投反对票。

(二)佩特·费尼根有关计量基础及其选择的反对意见[8]

2015征求意见稿阐述了两类主要计量基础即历史成本和现时价值的优缺点, 以及如何选择。 佩特·费尼根不同意这些阐述, 认为这将导致优先选择历史成本而非现时价值计量基础。 主要理由有三:

1. 现时价值信息始终比历史成本信息更相关, 因此, 应该优先列报在财务报表中。 这种信念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 并有经验证据支持, 即现时价值能反映利率、信贷价格和其他市场变量的变化, 比历史成本更具预测价值。 另外, 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章声言: 为做出有关向企业提供资源的决策, 财务报表使用者要评估企业未来现金净流入的前景以及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 为此, 需要按一定的计量基础计量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 以反映这些现金净流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在这方面, 现时价值优于历史成本。 同时, 历史成本更有可能被用于通过变现资产和负债来操纵损益。

2. 现时价值信息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可比、及时和可理解, 而且至少一样可验证。 如在初始确认时, 历史成本和现时价值都以市场价值为基础, 因此都是可验证的, 区别在于通过观察来直接验证还是通过估值技术来间接验证。 然而, 在后续计量时, 历史成本要求报表编制者作更多主观判断, 如使用年限、残值、减值等, 这些判断并不比现时价值更易于验证, 也将使历史成本计量复杂且难以理解。 又如在作企业间比较时, 历史成本是极不可比的, 因为它们在不同时间确认, 有些历史成本数据产生于久远的过去。 这将极大地扭曲资产的账面价值, 由此带来的收入与费用的时间和金额, 无法反映一家企业真实的经济利润率。

3. 不同意2015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选择计量基础的指南。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个选择计量基础的标准是资产负债的特性, 包括资产负债所带来预期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性质和程度, 或资产负债价值对市场因素变化的敏感性。 这一条件并不能一致地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因为即使政府债券这样简单的资产也会经历管理层未曾料到的大幅价值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 历史成本可能严重高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流动性, 直到企业决定确认减值损失。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另一个选择计量基础的标准是资产或负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这又部分取决于企业的业务模式。 他认为, 这个标准将使管理层的意愿严重影响计量, 而管理层如何使用资产、实现其价值和计划可能是不一致的, 也非一成不变的, 因此不是未来净现金流量前景的可靠标志。 与始终采用现时价值计量基础相比, 基于管理层意图和假设来确定计量基础有可能引入管理层的偏见, 从而导致财务信息既不相关, 也不如实反映。

在IFRS中更广泛、更一致地使用现时价值的主要挑战是: 一些利益相关者担心这将造成所报告业绩的大幅波动, 因此不那么可靠。 而缓解这种担忧的一个较好途径是在报告业绩时利用OCI。 但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有关OCI及其回转的原则。

总之, 佩特·费尼根在计量基础方面的观点和詹姆斯·莱森林几乎是一致的, 即纯现时价值观。 唯一重要的区别是他接受用OCI来反映部分现时价值的变动。 诚如前述, 笔者并不支持这种观点, 因为他们过高估计了现时价值在相关性、如实反映、可比性、可验证性等方面的优势。 此外, 笔者也不同意将反映业务模式的结果等同于凭管理层意愿来反映, 从而必然导致业绩数据的操纵等。

(三)苏·劳埃德和佩特·费尼根有关划分负债和权益基本概念与原则的反对票[9]

如前文所述, 由于IAS 32的种种弊端, IASB曾在过去十多年进行过各种对此准则修修补补的努力。 有失败的, 也有成功的, 即使成功的, 也有理事投了反对票。 鉴于实际执行中面临太多的问题, IASB在过去十多年也曾做过多次全面修订此准则的努力, 但都以失败告终。 如2006 ~ 2010年, IASB和FASB曾一起开展全面修订这一准则的项目, 但最终因分歧过大, 未形成任何正式文件即终止。

鉴于各方的强烈呼吁, IASB将修订概念框架作为2012年颁布的中期工作计划的重要项目, 其中包括区分兼具债权和股权特征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013讨论稿从要素定义和披露角度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但是, IASB不久决定, 后期概念框架项目将不再包括此内容, 而重启一个全面修訂具有股权特征金融工具的项目, 然后根据该项目的结果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再次修订概念框架中的相关内容。 原因主要有二: (1)此类工具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问题远比起初估计的复杂, 各方可能旷日持久才能达成共识, 也可能使IASB难以按计划在五年左右时间内完成修订概念框架的计划。 (2)概念框架是“宪法性的”, 不可能非常具体, 各章节的深度、广度、篇幅需适当把握, 而解决此类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问题势必使这部分内容过多。 大多数IASB理事支持这一决定, 而来自新西兰的理事苏·劳埃德和来自美国的理事佩特·费尼根反对这一决定, 主要理由如下:

1. 既然IASB始终坚持负债和权益两分法, 概念框架就应为此奠定基本概念和原则基础。 为此, IASB只有两种选择: 一是明确概念框架有关负债和权益的讨论足以作为准则层面区分负债和权益的基础; 二是承认概念框架中的讨论不足, 需增加更多的指南。 但这种讨论是不充分的,  征求意见稿建议将相关问题留待一个全面修订IAS32的项目去解决也是错误的。

2. 现有概念框架缺乏恰当的概念, 不仅其中对负债和权益的定义不一致, 这些概念的应用也不一致, 特别是面对复杂的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的金融工具时。 如有关金融工具列报的IAS 32和有关股份支付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 划分债权和股权的方法就不一致: 前者强调“固定换固定”原则; 后者则不。 此外, 如前所述, IASB在2008年修订了IAS 32, 将一部分符合负债定义却满足严格条件的融资工具作为权益处理。

3. 作为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种反应以及持续金融创新的结果, 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的复杂金融工具层出不穷。 因此, 有必要更充分地考虑如何将它们归类, 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将对企业的索偿权归类为负债还是权益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报告产生根本影响, 特别是后者, 因为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只包括被列为负债的索偿权的变化。 概念框架应更充分地说明负债的定义应否包括一直令人困扰的工具, 如交付可变数量权益工具的义务(即实质为企业将自己的股票作为“货币”来使用); 又如转让等于权益工具价值的可变数量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的义务。

4. 若不提供区分负债和权益的充分合理的概念和原则基础, 概念框架将无法实现“帮助IASB制定准则”的既定目标。 虽然IASB已决定重启一个具有股权特征金融工具的项目来研究负债和股权的区分原则, 但概念框架旨在为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因此, 这种分析应放在概念框架项目中。 在理想情况下, 准则层面的项目应以概念框架为基础, 而不是相反。 因为准则层面的研究项目难以解决本来应由概念框架项目解决的如何区分负债和权益这样的根本性问题。 概念框架项目不一定会导致准则层面的后续变化, 而准则层面的研究项目旨在关注实际应用IAS 32的问题。 在概念框架项目中研究负债和股权的划分, 可更超前, 涉及面也可更广泛。 此外, 通过准则项目来研究相关问题, 将对IASB解决解释或准则修订项目中面临的问题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2016年IASB重启全面修订IAS 32的项目, 目标有三: 更清晰地阐释负债和权益分类的基本原则; 将此基本原则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的分类, 以提高准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清晰性; 改进列报和披露, 以提供更全面、有用的信息。 经过两年的研究, IASB于2018年颁布了《具有股权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 可惜的是, 各方对此文件的总体评价较负面。 鉴于此, IASB在2019年9月决定终止这一全面修订IAS 32的项目, 代之以若干小范围修订的项目, 如: 怎样理解“固定对固定”原则并恰当地运用于基于自身权益衍生品的金融工具的分类; 如何核算非控股股东回售权等包含企业购买自身权益义务的工具; 如何完善列报和披露。 笔者认为, 研究这些问题时又会引发对相关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的争论, 因此, IASB很难在五年左右时间内完成此项目。

IASB重启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金融工具项目的经历一定程度也证明, 苏·劳埃德和佩特·费尼根对2015征求意见稿相关部分的反对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 也证实了笔者本系列文章第五篇的结论: IASB修订概念框架的项目总体有点操之过急, 欲速则不达。

五、结束语

本文概括和分析了IASB理事对涉及金融工具的若干IFRS及概念框架所投的反对票。 这些反对票集中反映了理事对单一还是多种计量基础、应否以及如何反映业务模式的影响、如何对待现时价值波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严重金融危机时会计准则制定者應否屈从政治压力、如何反映金融创新的影响等问题的看法。 笔者对这些反对意见的概括和分析可能不尽准确、全面, 也可能受笔者自身倾向的影响, 因此, 建议读者认真阅读IASB相关文件的结论基础, 包括其中的反对意见原文, 以准确理解IFRS是如何在争辩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并正确运用之。

【 注 释 】

① IAS 39第50段明确规定不可将金融工具由“按公允价值计量,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重分类为其他类别。IFRS在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理由是公允价值能提供较摊余成本更相关的信息。

② 2005年IASB为金融工具披露制定了一项单独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此后,IAS 32就不再有金融工具披露的内容。我国至今仍用一项准则规范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③ 世界银行给IASB的信中指出,自其在1945年成立起仅有四个成员国退股,且最后一次退股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据此,将成员国的股权作为负债处理明显不妥。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IASB.IFRS Standards, Part C. Bases for Conclusions,2020:Page C2142.

[2] IASB.Re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Amendments to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and IFRS 7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2008:Page 12.

[3] IASB.IFRS Standards,Part C. Bases for Conclusions,2020:Page C916 ~ C919.

[4] IASB.IFRS Standards,Part C.Bases for Conclusions,2020:Page C919 ~ C921.

[5] IASB.IFRS Standards,Part C.Bases for Conclusions,2020:Page C923 ~ C926.

[6] IASB.IFRS Standards,Part C.Bases for Conclusions,2020:Page C1951 ~ C1952.

[7] IASB.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Exposure Draft-Basis for Conclusion,2015:Page 121 ~ 123.

[8] IASB.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Exposure Draft-Basis for Conclusion,2015:Page 125 ~ 130.

[9] IASB.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Exposure Draft-Basis for Conclusion,2015:Page 123 ~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