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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基础及其界限*

2021-08-20于柏华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通用型养育天赋

□ 于柏华

内容提要 从权利理论的角度看,增强后代基因引发了两类争议:一类是它的权利基础问题,另一类是它的权利界限问题。通过考察增强后代基因与生育、养育自由以及人的尊严的关系可知,增强后代基因具有值得保护的内在价值,有其权利基础。通过考察增强后代基因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关系可知,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界限在于:第一,增强方法不损害后代生活规划的基础条件;第二,增强的是后代的通用型天赋或者在通常范围之内增强后代的非通用型天赋。

引 言

2018年11月的“广东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改造人的基因不再是科学幻想,它已经在技术的发展下变为现实,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此事件,社会舆论基本上一边倒,普遍持批判、否定态度。人们认为,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尚不成熟、不够安全,有可能对婴儿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用此技术因此不具有正当性。①不过,鉴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速度,以及基因编辑在治疗疾病、提高人的各项能力上的广阔前景,有必要继续思考的是:当相关技术发展成熟之时,“基因编辑”还应否被禁止? 该问题包含不同的子问题、有着不同的切入角度,②本文基于权利的视角讨论其中的“增强后代基因”情形,即父母是否有权利增强后代基因。

权利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与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间的证立关系,对某事拥有权利就意味着,权利人在这件事上享有的利益构成了他人负担相关义务的理由。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够证立他人的义务。一方面,该利益具有值得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该利益在重要性上胜过那些反对他人为满足此利益而负担义务的理由。③由此观之,父母是否享有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这个问题,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增强后代基因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内在价值;其二,如果它具有值得保护的内在价值,它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证立他人的义务。前者可被称为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基础问题,后者可被称为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界限问题。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对于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基础问题,一种常见的反对论点认为,增强后代基因侵犯了人的尊严,因此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内在价值。对此,本文将通过解释增强后代基因与生育、养育自由的关系(第一部分),并反驳“增强后代基因侵犯人的尊严”的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二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基础。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界限涉及到增强后代基因与各种反对理由之间的权衡,在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的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本文将分析增强后代基因的类型及其在不同情形中的重要性,并在相关的冲突情境中比较它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相对重要性,以此来明确增强后代基因的权利界限(第三部分)。

一、增强后代基因与生育、养育自由

对于增强后代基因中的“增强”,人们有不同理解,目前存在两种增强观。一种是“非避免疾病”式增强观;另一种是“超乎寻常”式增强观。“非避免疾病”式增强观认为,除了避免疾病以外,所有对人的身心状况的改进都属于 “增强”;“超乎寻常”式增强观认为,将人的身心状况改进到超乎寻常的状态才是“增强”。在判断特定类型的基因编辑是否以增强为目的时,这两种增强观在某些情况下有相同的答案,在某些情况下则有分歧。下表以几种典型的基因编辑为例,对比了这两种增强观的异同。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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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增强观并无对错之分,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在目前的讨论中,人们对以治疗(避免)疾病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争议不大,对于治疗严重疾病的基因编辑更是少有反对意见。争议主要集中在非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上。有论者坚定主张,“基于医学和伦理基础,我们应当划一条排除任何基因编辑的线。我们不应逾越区分治疗与增强的这条线。”⑤有论者则不赞同如此划线,“我们用教育的方式鼓励孩子探寻问题,通过教育让孩子变得更为慷慨、更有想象力,如果这样做是正确的话,为什么使用基因技术来达到同样的效果就是错误的呢? ”⑥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父母权利的角度为此争议给出答案,因此,文中的增强后代基因特指“父母对后代进行的非以避免疾病为目的的基因编辑”。

增强后代基因直接体现了两种价值: 生育自由与养育自由。传统意义上的生育自由主要包含两种类型的行为选择: 是否生孩子以及生多少孩子。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人们并不能对后代的身心特质予以有效控制,只能在间接意义上施加影响。直到20 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孕期超声波检查、基因筛查、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以及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出现,人们才能够直接控制后代的身心特质。在这些技术的帮助下,“生什么样的孩子”成为一种有意义的选择,由此拓展了生育自由的范围。增强后代基因作为一种控制后代的身心特质的方法,在该意义上体现了生育自由。

增强后代基因还与养育自由相关。传统意义上的养育自由是指,父母依照自己对“好的生活”的理解,选择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方式。人们普遍承认,个人能否成就“好的生活”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个人的天赋,二是后天的经历。直到最近几十年以前,都还不存在改变孩子的天赋的现实可能性,人们对孩子的“好的生活”的形塑,只能从营养、教育等后天因素入手。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则使得人们有能力改变孩子的天赋,并在此意义上为孩子塑造“好的生活”,这拓展了养育自由的适用领域,编辑孩子的基因成为养育自由的选项之一。

在一般的意义上,生育后代、将其抚养长大,它们都是重要的人生理想。与此相应,生育自由与养育自由均为重要的价值,因此已有法律对它们多有保障。例如,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 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27 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宪法》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由于“生育、养育自由”是“婚姻、家庭”的构成要素,宪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也蕴含了对“生育、养育自由”的保护。

二、增强后代基因与人的尊严

(一)人的尊严中的“X 因子”

仅从个人的“好的生活”的角度看,增强后代基因关联着生育自由和养育自由,具有值得保护的重要性。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强后代基因这种生育和养育方式损害了人的尊严,因此内在地无价值,不值得保护。

在当代世界,人的尊严是一个无比重要但又含糊的概念,⑦当人们援引人的尊严来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时,经常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鉴于此,在辨析增强后代基因是否损害人的尊严之前,先要对人的尊严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此来澄清,在何种意义上损害人的尊严会使特定行为失去其重要性。

尊严是一个表征主体的身份地位的概念,与所有表征身份地位的概念(“父亲”“教师”“警察”等)一样,它包含着一套界定主体在社会中的规范性地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权力、豁免。⑧在古代社会,只有占人口少数的特权等级才有“尊严”,尊严意味着一种高贵的社会地位。在现代社会,尊严被所有人同等享有,因此经常被称为“人的尊严”。

尊严这种身份地位除了包含一套界定其具体内容的权利、义务、责任、权力、豁免,还包含一个“基础理念”,⑨尊严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权力、豁免基于该理念而得到统合,或者说,该理念解释了为什么所有人都同等地享有此种高贵的社会地位。对于人的尊严内含的此种“基础理念”,存有不同理解(“上帝映像”“自由意志”“人的物种特性”等),聚讼纷纭、未有定论,有论者因此将其称为人的尊严中的“X 因子”。⑩

参照以上对人的尊严的概念分析,所谓“损害人的尊严”至少有两种含义。其一,损害人的尊严是指损害构成人的尊严的那些权利、义务、责任、权力、豁免;其二,损害人的尊严是指损害人的尊严内含的“X 因子”,并因此否定了“所有人同等地享有高贵的社会地位”。很明显,所谓特定行为因损害人的尊严而内在地无价值,不可能是第一种意义上的。以人的尊严中包含的权利为例,如果这些权利使得所有侵害行为都失去其重要性、因而都不值得保护,便无法解释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事实,即人们享有的诸多权利经常地被他人基于各种理由予以限制。例如,言论自由权经常被国家基于公共秩序、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予以限制,还受到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的限制。只有第二种意义上的“损害人的尊严”才具有绝对地剥夺特定行为的重要性的效果: 在现代社会中,“所有人同等地享有高贵的社会地位”被理解为人的所有活动获得意义的规范性前提,任何否认这一前提的行为都是对其价值的自我否定。

在基于人的尊严反对增强后代基因的论者中,美国社会理论家福山(Francis Fukuyama)与德国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观点最有代表性,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二)增强后代基因与“人类独有的情感”

福山认为,人类独有的情感是“X 因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所有人同等地享有尊严的必要条件。“尽管许多人将人类理性、人类的道德选择列为人类所独有的特质,它们使人产生尊严;但我认为,人所拥有的全部情感,如果不是更甚,至少也与其同等重要。”⑪人类独有的情感与人作为一个生物种群在自然演化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基因禀赋有着密切关系,如果允许编辑人的基因(包括增强后代基因在内)、改变人类的生物学禀赋,使得人更聪明、更长寿、有更强的疾病免疫力……尽管这些后果有其重要的价值,甚至也正是长久以来人类一直追求的目标,代价却是使得被修正者失去诸多极为重要的情感。当这些原本共有的独特情感在一些人(被编辑者)身上消失之后,“所有人同等地享有高贵的社会地位”也就失去了根基。“最高级别、最令人喜欢的品质总是与我们如何应对、对抗、克服,以及常常臣服于病痛、苦楚或死亡紧密相关。如果没有这些邪恶的存在,人也没有同情、热情、勇气、英雄情结、团结一致及坚韧等性格品质。”⑫

福山将人的尊严立基于情感,抛开此种观点自身的争议性不谈,即便它是正确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也不会产生他所担忧的消解人的尊严的效果。

首先,尽管“人类独有的情感”对于人的尊严是重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维系这些情感需要刻意保留“人类面临的痛苦与死亡”以及作为其条件的“人类的生物禀赋”。那些由人类无法避免的痛苦和死亡所引发的情感才是正常的、值得珍视的,为了体会某种重要的情感而刻意地“面临痛苦和死亡”,例如,在能够运用基因技术治疗疾病的情况下故意不做治疗,就好比“发明了抗生素但不愿意将其投入生产”⑬,是一种非理性的“自虐”。

其次,人的情感与人的基因禀赋确实有关联,但它并不是人类情感得以产生的唯一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例如,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一方面与人类生命的有限性相关,但另一方面也与社会环境相关。通过基因编辑延长人的寿命,甚至使人永生,这会改变人们对死亡的感受,但并不会消除人对死亡的恐惧,人仍可能因为外在的社会环境(车祸、战争、谋杀等)而面临死亡的威胁。基因编辑至多改变了人们已有情感的具体表现形式,很难想象有哪种基因编辑方式会彻底地消除被编辑者的某种重要情感。福山认为编辑人类基因会使得相应情感消失不见,这带有很强的基因决定论意味。

最后,通过基因编辑改变人的生物禀赋会影响相应情感在被修正者身上的具体表现,并创造出一批在情感上有别于传统人类的“后人类”,但这并不构成对人的尊严的威胁。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人类独有的那些情感在不同人身上总是有着不同的表现,以“同情”为例,男人和女人、成人和小孩、经历不幸的人和生活顺遂的人……他们的“同情心”各不相同。这意味着,如果以人类独有的情感作为“所有人同等地享有高贵的社会地位”的基础,必须忽略相同的情感在不同的人身上的差异化表现。事实上,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尊严圈”的扩充过程正是一个不断忽略情感的人际差异的过程。⑭既然如此,“‘后人类’与传统人类在情感上有差异”就构不成“所有人同等地享有高贵的社会地位”的障碍。

(三)增强后代基因与“人的平等自由交往”

哈贝马斯将人的尊严立基于人的“平等自由交往”,他认为允许父母编辑子女的基因将破坏人的“平等自由交往”关系。“我们不能排除,一个人知道自己的遗传特征是规划的结果,这将会限制个体的生活选择,破坏自由和平等的人类之间的实质上的对称关系。”⑮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一般意义上,个人的生活史需要有一个偶然、自然的开端(未经人为修正的基因禀赋),这是人的自由意识得以产生的前提,“我们通过参照某种依其本质不是由我们处置的东西才体验到我们自己的自由”。⑯父母对子女进行的基因编辑,不论其效果是好的还是坏的、重大的还是琐碎的,都破坏了“出生”原本具有的自然、偶然的意义。对子女而言,他不再是其生活史的唯一作者,他的生活史在展开以前便已经被他人插手其中。当然,这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生活的所有参与方式都是错误的,传统的、后天的养育尽管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生活的参与和设计,但它对子女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可以被子女在未来依其意志所修正。相比之下,父母对子女的基因编辑则不可能被修正,“他以一种不对称且无法挽救的方式,改变了他人的‘同一性’得以形成的初始条件。”⑰由此便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建立起一种永久存在的、不对称的人际依赖关系。

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哈贝马斯对增强后代基因的批评并不成功。

一方面,哈贝马斯以“人的平等自由交往”作为人的尊严的核心要旨,“平等自由交往”则要求人的生活史有一个偶然、自然的开端。不过,在人类已经掌握了基因编辑的能力的前提下,个人生活史的“自然开端”是否还可能存在,这是很有疑问的。基因编辑意味着改变人的生活史的自然开端,但这不意味着不进行基因编辑就是在维系此种自然开端。当人类有能力改变某种现状的时候,不论是“改变现状”还是“能改变而不改变”,被改变或被维持的现状都是人类选择的结果。例如,“气候”长久以来一直是偶然、自然的现象,自从人类掌握了改变天气的能力(人工降雨、减少碳排放等)之后,不论是采取行动干预气候,还是能干预而不干预,气候都已经开始掺杂了人类的选择,不再是纯粹自然的、偶然的产物。与此类似,一旦人类掌握了改变后代基因的能力,不论是运用此种能力还是弃之不用,后代的天赋都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天”赋,都已经掺杂了人为因素,成为人的选择的结果,⑱人类的生活从此以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开端”。

人们可能会质疑这种将基因编辑上的“不作为”也视为对子女生活史的参与的看法,或者认为,基因编辑上的“不作为”尽管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子女的生活史的参与形式,但它对子女生活的参与程度远不及基因编辑上的“作为”,因此它对子女生活史的影响可以被忽略不计。在人们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中,一般来讲,“不作为”确实不具有特别的道德意义,也不应该将“不作为”的结果归属给不作为者。这主要是出于协调社会行动、避免混乱的考虑,⑲由于有能力改变现状的主体呈现为不特定的复数,让所有人都对其“能做而不做”负责任,这无疑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但在增强后代基因这种养育实践中,行动主体是特定的人(父母),将“不作为”的结果归属于他并不会导致混乱。因此,没有理由忽略基因编辑上的“不作为”对子女生活史的影响。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增强后代基因意味着父母以后代无法拒绝、无法修正的方式成为其生活史的共同作者,确立了后代对父母的依赖关系,破坏了“人的平等自由交往”。增强后代基因总是在强化后代的某种能力,也总是反映了父母对后代“具有什么样的人生”的期待。但在“具有什么样的能力”与“具有什么样的人生”之间,并没有必然关联。个人形成其生活史的关键要素在于,自己运用相关能力构建个人生活的意愿。“增强后代的能力”并不等于“替后代做出选择”,后代的某种天赋能力被父母增强并不意味着后代必然会运用此种能力。一个被父母增强了运动天赋的后代,完全可能选择与体育竞技无关的人生。在这种意义上,不论后代的某种能力得到父母的何种修正,父母并没有因此成为其生活史的共同作者。此外,哈贝马斯并不反对父母对子女进行的“后天”养育(训练、营养供给等),他认为,尽管养育在效果上与“增强基因”类似,但由于它可以被后代(成年后)修正,因此并没有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确立起永久的依赖关系,不会破坏“人的平等自由交往”。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过分夸大了“增强基因”与“后天养育”之间的差别,在一定意义上,后代的能力不论在何种意义上得到提升,都是“不可修正”的。例如,后代的智力水平(记忆、联想等能力)不论是通过改变基因而增强,还是通过后天训练和营养而增强,都是无法被修正的。后代无法凭其意志让自己回到被提升之前的智力状态,他能够决定的只是是否运用相关能力。如果后天的养育是可接受的,那么先天的基因增强也是可接受的。“让你的孩子奋发锻炼以减少或增加体重,与为了相同的目的而改变他的基因,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⑳

三、增强后代基因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

(一)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自由选择生活规划”被视为“好的生活”的必备要素,它在这种意义上成为一种重要的利益。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告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德国基本法规定的“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均以保障该利益为目的。对于那些尚不具备选择能力的儿童,“自由选择生活规划”也同样是其重要的利益,只不过它的价值不是体现在当下,而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儿童而言,“自由选择生活规划”的利益就具体地表现为一种“开放未来”利益。例如,如果一个母亲认为,对其年幼的女儿来讲,未来没有子女对她更好,因此让医生为其做绝育手术。被绝育不仅意味着该儿童失去了为人父母的机会,同时也意味着她成年之后才可以行使的生育方面的自主选择被预先侵害了。在这种意义上,在她被施以绝育手术的那个时候,她母亲便侵害了她所享有的“开放未来”利益。

针对儿童的“开放未来”利益,美国哲学家范伯格(Joel Feinberg)提出了儿童的“开放未来”权利这个概念。范伯格认为,“开放未来”权利是一个缩略表述,被用来总括儿童享有的托付给他人的权利。“‘被托付的权利’指涉这样一些权利,这些权利留待儿童成年后再行使,但它们可能‘在此之前’就被侵害,或者说,在儿童能够行使它们之前而被侵害。现在就可以断定,由于此种侵害行为,当儿童成为一个自主的成年人时,某些关键的选项已经不再向他开放。当他还是一个孩子时,他的权利要求这些未来选项保持开放,直到他长大、成为一个能够自我决定的成年人、有能力就这些选项做出决定为止。”

正如“绝育”这个例子所显示的,父母在儿童养育过程中所做的选择有可能侵犯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养育”发生在儿童出生之后成年之前,仅指父母依照其对“好的生活”的理解对儿童的营养、教育、环境等后天因素施加的影响。基因编辑技术出现之后,养育一方面在时间上提前了,在儿童出生之前便已发生,另一方面在范围上拓展了,还包括父母对儿童先天的基因特征施加的影响。因此,增强后代基因之类的基因技术应用,也可能损害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

增强后代基因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并不必然冲突,一般来讲,增强后代的通用型天赋(如增强后代的认知能力、延长其寿命等)不仅不会妨碍后代成年后对生活规划的自主选择,反而会拓宽其选择范围。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角度看,这种对其无害的基因增强方式自然应被允许。不过,那些妨碍后代未来的生活规划选择的养育行为,也并非都意味着对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的侵害。例如,如果父母基于其关于“好的生活”的特殊观念,向孩子灌输“赚钱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或者在教育中偏重对后代的艺术天赋的培养,对于后代成年后的生活规划的选择而言,这些做法尽管没有决定作用,但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可能会增加后代选择某些生活规划的难度。不过,人们通常并不认为这种养育行为侵犯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由此可见,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并非绝对地保护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所谓公民“没有权利以他们认为的最合意方式来为他们的孩子规划”,这是一个过于简化的论断。需要思考的是,何种增强后代基因行为即便损害了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但仍不构成对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的侵害,因此应被容许并免于他人干涉。

(二)增强后代基因的具体重要性

增强后代基因是否损害了后代的“开放未来”权利,这取决于相关类型的增强后代基因的重要性是否抵得上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重要性。为了明确这一点,首先需要分析增强后代基因的具体重要性,或者说“生育、养育自由”在增强后代基因情境中的重要性。

判断某类自由在具体情境中的重要性,或者说具体情境对某类自由的干涉(促进或阻碍)程度的方法,与相关自由的类型有关。自由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以“行为选择”为内容,生育和养育自由即属于此种类型;一种以“状态保持”为内容,例如,独处、生活安宁等。以行为选择为内容的自由包含诸多行动选项,这些选项之间有着一定的层级关系。以言论自由为例,“是否发表言论”是它包含的最高层次的行动选项,“发表何种内容的言论”是次级的行动选项,“以何种方式发表言论”更为次之……判断这类自由在具体情境中的重要性,首先要看相关具体情境涉及了它的哪个层次的行动选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关涉的选项的层级越高,它就越重要。

本课程共有12名教师,全部为双师素质教师,专兼职各占50%,形成了学历、学缘、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课程负责人是本校护理专业负责人,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研科研成果丰硕。

增强后代基因同时体现了生育自由和养育自由,但它与这两种价值的关联程度明显不同。增强后代基因与生育自由之间只有较弱的关联,首先,在生育自由包含的诸多选项中,处于较高层级的是“是否生孩子”以及“生多少孩子”,相比之下,“生什么样的孩子”只是生育自由的次级选项。尽管能否在“生什么样的孩子”上进行自由选择,会影响人们在“是否生孩子”以及“生多少孩子”上的选择,但它只是诸多影响“是否生孩子、生多少孩子”的因素之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此种影响并不改变“生什么样的孩子”在生育自由的选项系统中的次级地位。其次,对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只是“生什么样的孩子”的实施方式之一,除此以外,还有孕期超声波检查、基因筛查、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等控制孩子的身心特质的手段可供选择。最后,增强后代基因只是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一种形式,还有另一种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可供选择。综合这几方面,增强后代基因对生育自由的促进作用较低,如果禁止增强后代基因,只是在较低程度上损害了人们的生育自由。

相比之下,增强后代基因与养育自由的关联度更高。养育自由体现为父母在塑造孩子“好的生活”上的选择,传统意义上的养育自由仅包括在孩子的营养、健康、教育、生活环境等后天因素上的选择,基因编辑技术则为养育自由新增了在孩子的免疫力、智力、审美能力等先天因素上的选择。在这两类选择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层级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对于个人“好的生活”而言,先天的基因与后天的经历所发挥的作用是相近的,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由此观之,与传统意义上的养育一样,基因编辑意义上的养育与养育自由有着高度相关性,是养育自由中最高层次的选项。如果一概禁止对后代的基因编辑,将严重侵害人们的养育自由。

不同类型的基因编辑对养育自由有着不同的促进作用,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三类:(1)治疗疾病。疾病对孩子的“好的生活”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减其生活规划的范围与品质,某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甚至使得其人生短暂且极度痛苦,因而“不值得活”。通过基因编辑治疗疾病对孩子的“好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它是父母的养育自由中最为重要的选项;(2)增强通用型天赋。所谓通用型天赋,是指那些所有生活规划都需要的天赋,例如,智力、寿命。通过基因编辑提升后代的智力、寿命等禀赋,对其可能开展的所有生活规划都有改善作用。增强通用型天赋与治疗疾病尽管在对人生规划的影响范围上类似,但影响力不同。治疗疾病为孩子开展相关生活规划消除了阻碍、提供了可能性,增强天赋则只是提高了成功开展相关生活规划的几率。如果说治疗疾病是“雪中送炭”,增强通用型天赋则是“锦上添花”,其重要性不如前者,它只是父母的养育自由的具有中等重要性的选项;(3)增强非通用型天赋。所谓非通用型天赋是指那些仅与特定生活规划关系密切的天赋,例如,身高、性别、肤色、性取向。以身高为例,它仅与特定类型的生活规划有密切关系 (如成为篮球运动员),与其他生活规划(如成为一名科学家)的关联性则较弱,甚至可能会妨碍其他生活规划的实现(如身体过高无法当战斗机飞行员)。通过基因编辑增强后代的非通用型天赋,因此只是对后代开展特定类型的生活规划有改善作用,在重要性上不如增强通用型天赋,它属于父母的养育自由中重要性较低的选项。

(三)增强后代基因与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重要性比较

增强后代基因可能在两种意义上损害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其一,增强后代基因的实施方式损害了后代未来的相关生活规划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不同类型的生活规划的实现都依赖一些基础条件,例如,活着、身体完整、健康等。如果这些基础条件受到损害,相当多的生活规划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不可能被实现。例如,父母在儿童幼年时将其绝育,这意味着未来所有与生育相关的生活规划都不再具有实现的可能。父母在增强后代基因时,如果把“绝育”“耳聋”等损害后代健康的做法也视为“增强”,或者对某项禀赋的“增强”以减损后代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为代价,他们就在该种意义上损害了后代的生活规划的基础条件;其二,增强与特定生活规划相关的非通用型天赋,阻碍了后代其他生活规划的实现。不同的生活规划除了共同仰赖一些基础条件,其实现还需要特定的非通用型天赋。不同生活规划需要的非通用型天赋之间可能出现矛盾,某种非通用型天赋有利于实现某些生活规划,但可能不利于另一些生活规划的实现。例如,身高2.4 米有利于成为职业篮球运动员,但不利于成为跳水、体操等职业运动员。父母为了增加后代的某些生活规划的实现几率而增强其相关的非通用型天赋,同时也妨碍了后代的其他生活规划的实现几率,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损害了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

损害生活规划的基础条件对儿童的“开放未来”利益的损害最为严重。从损害范围上看,损害生活规划的基础条件,妨碍的不是个别的生活规划,而是妨碍大多数甚至是所有生活规划的实现。从损害程度上看,它会以“釜底抽薪”的方式阻碍相关生活规划的正常开展。相比之下,增强后代基因对于父母的养育自由至多只有中等程度的促进作用,因此增强后代的基因的行为如果损害了后代未来生活规划所仰赖的基础性条件,都是错误的,无法证立他人的义务。

从损害范围上看,增强后代的非通用型天赋在强化某些生活规划的实现几率的同时有可能阻碍了另一些生活规划的实现几率,它并不会广泛地妨碍所有或大多数生活规划的实现。从损害程度上看,它一般不会使得相关生活规划不可能实现,而只是降低其实现几率。因此,增强后代的非通用型天赋对后代“开放未来”利益的损害程度普遍小于对后代的健康等生活规划的基础条件的侵害,对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至多构成中等程度的侵害。

非通用型天赋的不同增强方式对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的损害程度并不相同,只有那些将非通用型天赋提升到超乎寻常程度的做法(例如,将孩子的身高提升到2.4 米),才会对后代的“开放未来”利益造成中等损害。考虑到增强后代的非通用型天赋对于父母的养育自由只有较低的促进作用,此种增强是错误的。那些将非通用型天赋在通常范围内予以提升(例如,将后代的身高提升到1.8 米、适度地增强后代的音乐天赋等),至多轻微地妨碍了后代对生活规划的自主选择。作为权衡的结果,此种做法具有相对重要性,能够证立他人的义务。

结 语

目前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迅速变化时期,互联网革命方兴未艾,以人工智能、生命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又滚滚而来。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每一次科技革命在改造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社会环境的同时,也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与以往的科技革命不同的是,以基因编辑为代表的生命科技改造的是人自身的“自然”状态,它对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也更为深入和广泛。一方面,已有伦理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都预设了人类在自然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生物学特征,例如,人类对“牺牲”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人的“有限生命”这一生物学特征的影响。通过基因编辑改变人类的生物学禀赋,因此会严重冲击已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用法理学的术语来说,它破坏了最低限度自然法所得以成立的基础,因此可能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时代。”例如,通过基因编辑延长人的生命,甚至使人永生,无疑会大大影响人们对“牺牲”的理解。另一方面,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每一个人仅需要对其选择负责,而无需为其机遇(运气)负责,“在机遇与选择之间的这种关键区分,是我们的伦理学和道德观的基石,这一分界线的任何巨大变化都会引起严重的混乱。”基因编辑恰恰是在拨动传统上形成的机遇与选择的分界线,将基因禀赋这类长久以来无法被选择的事情置于人类的掌控之下。

人们一般认为,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比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更为重要,这意味着,如果人们接受基因增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势必也要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相比于仅允许治疗的情形,“治疗+增强”的打包接受无疑会更全面地改变人的生物学禀赋、会造成机遇与选择的分界线的大幅度迁移,进而更严重地冲击已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必然会激起更多的争议、引发更大的忧虑。人们对基因增强产生的忧虑和不安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社会事实,它们构成了相关社会制度的外部环境。有鉴于此,尽管本文主张增强后代基因构成一项权利,但这个主张是道德意义上的,并不意味着只要相关技术发展成熟,便理所当然地通过法律等社会制度来贯彻落实此项权利,而是需要顾及社会公众对它的接受程度等环境因素。

注释:

①“122 位科学家联合声明:强烈谴责‘基因编辑婴儿’”,http://news.sina.com.cn/c/2018-11-26/doc-ihmutuec3825023.shtml,2019年2月22日最后访问。

②朱振:《反对完美? ——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 期;姚大志:《基因干预: 从道德哲学的观点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 期; 朱振:《基因编辑必然违背人性尊严吗?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 期;郑玉双:《生命科技与人类命运:基因编辑的法理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 期;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 期;王凌皞:《基因改造、人性与人类价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 期; 刘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 期; 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 期; 孙海波:《基因编辑的法哲学辨思》,《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6 期。

③于柏华:《权利概念的利益论》,《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0 期; 于柏华:《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法学家》2017年第6 期。

④本表参考了威尔金森(Stephen Wilkinson)对“增强”的分类。Stephen Wilkinson, Choosing Tomorrow’s Children:The Ethics of Selective Rep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89.

⑤French Anderson, “Genetics and Human Malleability”, Hastings Center Report, Vol.20, No.1, 1990, p.24.

⑥Jonathan Glover, “Questions on Uses of Genetic Engineering”, in Helga Kuhse, Udo Schüklenk, and Peter Singer(ed.),Bioethics:An Anthology,Wiley Blackwell,2016,p.187.

⑦人的尊严有一些相近表述,例如,“人格尊严”“人性尊严”“个人尊严”,这些词汇如果不做特意区分的话,具有相同的意义。当然,也不排除特定法域规定性地赋予这些称呼以不同内涵。参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 条的解释方案》,《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 期。

⑧Jeremy Waldron, Dignity, Rank, and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18.

⑨[美]杰里米·沃尔德伦:《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 》,张卓明译,《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 期。

⑩⑪⑫[美]弗朗西斯·福山:《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黄立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0、169、173 页。

⑬John Harris, The Value of Life, Routledge, 1985,p.150.

⑭Nick Bostrom, “In Defense of Posthuman Dignity”, in Helga Kuhse,Udo Schüklenk,and Peter Singer(ed.),Bioethics:An Anthology, Wiley Blackwell, 2016, p.212.

⑮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3.

⑯Ibid., p.58.

⑰Ibid., p.81.

⑱Nick Bostrom,“In Defense of Posthuman Dignity”,p.213.

⑲Joel Feinberg, Harm to Oth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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