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契约伦理中的功利主义成分
2021-08-17麦金兰
西部学刊 2021年14期
关键词:比较
摘要:近年来,随着对功利主义的误解逐渐得以澄清,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罗尔斯的契约伦理不可能完全拒斥功利主义,并尝试调和二者间的对立。但罗尔斯的契约伦理在回答伦理学两个基本问题上没能超越功利主义提供的经典答案,表现在:首先,正义原则的选择摆脱不了对后果的考虑;其次,正义原则保障的幸福蕴含于功利主义的幸福中。罗尔斯契约伦理与功利主义实质一致的地方在于原初状态的设计与功利主义的思路一致,且两个正义原则都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影子。在很大程度上讲罗尔斯反而用契约论的方法强化了古典功利主义。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伦理;功利主义;比较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157-04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曾开宗明义地坦言,该书的理论目标是,续接并发展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由之开出一套“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1]2。随后在剖析古典功利主义的特点时,他更加具体地说明了这一目标“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21。之所以要进行替换,罗尔斯指出,他不满于古典功利主义只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在乎个人利益的牺牲(以为可以从他人的获益中补偿)。然而,笔者在研读《道德立法导论》《功利主义》《论自由》等古典功利主义著作时却看到了与罗尔斯所说大不一样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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