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作博弈的核心解、应用及其启示——兼论“分配正义”的哲学阐释
2021-08-16杨召富郭佳宏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分配
杨召富,郭佳宏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博弈包括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历史上,合作博弈先于非合作博弈产生,但前者的研究对象相对于后者而言有些烦琐,相关研究发展相对不足。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在博弈过程中是否存在博弈方使用具有约束力性质的协议。非合作博弈是研究博弈参与者如何在博弈中运用策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但这通常会造成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导致类似囚徒困境现象的产生,继而达不成和谐的状态和整体利益较好的局面[1]。而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个体通常会合作,他们会联合在一起组成小团体或集团,这种基于博弈方允许存在约束力的协议而形成的博弈称为合作博弈。与其说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或成本分担的解是数学问题,不如说它是经济或社会问题[2]。
从方法论的角度讲,多人合作博弈又称联盟(coalition,也有译成“联合”的)博弈,是指博弈参与人之间建立具有约束力协议的联盟性质的博弈。博弈参与人之间能够形成联盟的原因在于,联盟给个人带来的价值超过个人独自完成某项任务时创造的价值,从而实现共赢[3]。同时,联盟后的利益分配也要彰显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资源分配才是合理的,且有利于联盟的稳定。而这也与儒家学派思想家荀子的“义分则和”思想有着某种相似的旨趣。当然,联盟的形成绝非易事,并且有的联盟具有不稳定性,易被破坏或者瓦解,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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