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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的实现迫切需要对环境犯罪匹配生态修复责任

2021-08-16张万洪胡馨予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美丽中国环境生态

张万洪,胡馨予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保护环境、关爱自然的理念支撑,当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成就的态势发展良好。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非法获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频发,时刻提醒我们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虽说我国立体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①,但当前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还是局限于刑罚制裁。尽管犯罪人受到了刑罚处罚,但是被破坏的生态却未必能够恢复原状。罪刑法定是必须遵守的帝王原则,能否在刑法视阈内探查出生态修复责任的存在成为刑法应对环境犯罪的关键。

一、环境犯罪的危害有别于普通犯罪

环境犯罪②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15个罪名③。当前对环境犯罪的理解普遍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1]421,承认生态法益在不与人类法益相冲突时具有独立性。换言之,环境犯罪包括单纯的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破坏犯罪。

(一)生态法益观明确了环境犯罪的具体危害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刑法中的犯罪可分为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和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因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在最终层面上都仍然是人的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都可以归入人类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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