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中国管制刑
2021-08-16刘璇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7期
刘璇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安徽马鞍山 243032)
1 管制(刑)概述
1.1 概念及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可知,管制刑是指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采用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可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下达禁止令,对犯罪分子的活动及活动场所、接触人员进行限制。倘若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的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严格限制其政治自由;按照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管控其活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学校)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对其管制。
1.2 特征
对比其他四种主刑,管制的处罚力度显然较轻,被判处此刑的犯罪分子可免受牢狱之灾,仍然可以面向社会接触群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