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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研究

2021-08-14王小蕊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15期
关键词:五险一金民办学校

王小蕊

[摘           要]  民办学校对教职工权益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民办学校教职工的稳定性及师资力量,从而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2017年通过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保障民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依据。阐述海南省民办学校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情况。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法权益;实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15-0198-02

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也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和工作保障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新要求。[2]这对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海南省民办教育是海南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增长点。至2016年年底,海南省有2123所民办学校,占海南省学校总数的49.4%。海南省民办学校的教职工流动性较大,师资力量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不足有着明显的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办学校教职工物质保障方面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民办学校要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等福利待遇,要保证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享有与同等公办学校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薪资水平由学校自主决定,因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等公办学校水平。在某些民办大学,助教教师的工资水平约3000元,低于海南省家政人员的工资。大部分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能与同等公办学校相同,而有部分民办大学为教职工购买的五险一金仅为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同等公办学校的五险一金水平。民办学校宣传工作较多,主要在节假日进行,但是教职工节假日加班,并不予补助或津贴。民办学校补课现象较多,教职工也得不到补助及津贴。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退休后没有退休工资,只有五险一金,与普通的企业工人相同,可以得到的收入仅约2000元。这在民办学校所处的城市,尤其是在物价较高的旅游城市,根本无法满足教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这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民办学校教职工职业发展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和业务培训。依法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及业务培训,不仅能提升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同时也可以提升学校的师资力量,这也是国家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需要。事实上,很多民办学校并不能依据教职工的专业及所教学的课程进行相关的高质量的培训。民办学校为教师提供外出培训时所报销的住宿费用及培训费用明显低于同等公办学校的住宿费用及培训费用,部分学校仅为公办学校的一半。报销费用的额度低,需要教职工自行支付培训费用,导致即使有培训教职工也不愿参加培训。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对自己的职业发展看不到希望,频繁更换工作,从而导致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流動性大,师资力量严重不稳定。尤其是在某些民办大学,教职工在不能得到相应专业培训的同时,相当一部分教师持续处在教学新课的状态,某些教师在入职几年后依然每学期都在教学新的课程,甚至教学非自己专业的课程。教师疲于准备新的课程,无法深入钻研教学的课程,也就无法有所突破,进而无法申报有质量的课题。

三、民办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1]大部分民办学校有一年一度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是表彰年度优秀教师及讲述学校未来发展的规划,并不是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大部分民办学校有工会组织,给教职工提供团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团队精神,也提供一定的福利,以表示学校的人文关怀。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由于低于同等公办学校的工资水平及其他福利,节假日频繁加班,没有相应的加班费及补助,退休后的收入急剧减少,导致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总体满意度较低,极大地降低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以上海南省民办学校的情况反映了海南未切实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这需要政府与民办学校合作,从而切实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一)教职工工资水平及五险一金低于同等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工资由创办民办学校的企业发放,自主性大。企业总体的宗旨是以营利为目的,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效益,所以会尽可能降低办学成本,尽可能降低教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五险一金。民办学校需要进行更多的宣传来招生,宣传工作大多在节假日,但是不能同时提供相应的加班费及补助,有部分宣传工作需要教职工自行支付宣传费用。

政府可以与民办学校合力承担教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给办学的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的收入,从而加大办学经费,以期提高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五险一金水平。

(二)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不足

民办学校更注重尽可能地使用教职工,但忽视了培养教职工。主要原因是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公办学校,压力大,同时因为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更倾向于企业的宗旨,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不注重培养教职工,损害了教职工进修与培训的合法权利,这样导致民办学校师资力量的薄弱,从长远看,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影响了海南省教学事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于我国教学事业的发展,这也反映了民办学校管理者的短视化与功利化。[2]民办学校的管理者需要重视,并进行反思。

(三)民办学校的教职工自我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还处在“观念歧视,体制排挤,权利侵害,权益难以保障”的发展环境之中。[3]公办学校对教师的学历要求较高,入职前需进行一系列的考核,比如入编考试、面试等。而民办学校对教师的学历要求相对较低,入职前通常无需经过考试、面试一系列的考核,没有国家编制。这就导致很大一部分教师自我评价较低,不是编内人员,认为工资、五险一金自然应该比公办学校低。绝大部分教师不熟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内容,没有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有一部分教师尽管理解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但存在惧怕心理,致使薪资、进修培训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薪资、进修培训等合法权益,政府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应如何履行保障教职工薪资、进修培训等与同等公办学校相同。政府必须摒弃民办学校教师只是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待遇只能由民办学校解决的传统观念,切实设计与运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政策工具。[4]政府在选择和运用政策和工具时,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如电视、网络(微博、微信、抖音等)渠道,例如政协提案、人大议案等,使得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者,学生、家长、教师、民办学校的发起者、管理者等表达自己的诉求,认真听取并理解他们的诉求,从根本上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以促进民办学校切实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工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促进海南省教育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昌林,刘剑玲.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教职工合法权益现状与反思:基于廣东省民办学校的实证调查[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19,16(4):69-74.

[2]贾建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政策工具分析[J].教育导刊,2020(6):28-29.

[3]张铁明.民办教育法治:政府理解和执行是关键[J].教育与职业,2005(22):5.

[4]吴开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地方政策创新及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15-16:38-39.

◎编辑 司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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