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校信息公开现状与思考

2021-08-14李庆珍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15期
关键词:监督信息

李庆珍

[摘           要]  在高校对内培育人才、对外服务社会的双轨机制中,高校信息公开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路径,响应了依法治校的理念。因专项立法的缺位与高校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高校信息公开存在被动性、模糊性、选择性与形式化四个方面的问题,高校内部信息公开职能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审查、公开等职能与高校外部社会团体组织的信息知情权、监督权大幅缩水。为改善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理应加强平台与组织机构的建设、加强党内外与校内外多管齐下的监督问责。

[关    键   词]  高校信息公开;立法缺位;社会服务;评议监督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15-0182-02

一、高校信息公开概述

随着现代化民主治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高校信息公开日益重要,根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高校信息的公开度与透明度,是对我党政策的积极响应,有利于打破高校在教育界与社会其他行业格格不入的壁垒,提高社会公信力。

(一)高校信息公开的概念

1.内涵

高校信息,指的是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与服务社会公众的过程中,行使教育、管理、社会服务与监督等职能时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信息。高校信息对公民的影响力与高等教育群体基数的增长呈现正相关态势,公民对其信息知情权与高校社会行为监督权的行使与维护逐渐重视。高效信息公开,就是高校在法律对可保密信息的规定范围之外,主动或依照社会的申请,公开与高校自身建设及行政教学与服务工作相关的信息。

2.外延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高校须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及时、真实、全面公开的信息,一共分为10大类50条。

总的来说,该清单是对政府与我党信息公开这一号召的积极响应,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1)财务、企业、住房与审计信息的公开,推动了高校廉政建设的发展,有利于预防高等教育腐败;(2)招生信息与干部人事信息等的公开,增加了人才选拔与人事任命的透明度,有利于优质生源、师资与高校进行双向选择;(3)科技与采购设备信息的公开,展现了高校的学科优势与专业攻坚方向;(4)基建与房地产信息的公开,是高校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不可或缺的前置性要件。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价值体现

1.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就是黨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从事政府及各机关单位的管理工作,并消除贪污腐败的风气。加强高校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能提高高校治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与法治化,充分发挥党内外人士的监督作用,为我党廉政建设添砖加瓦。

2.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建设的砖瓦

在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治理等活动的过程中,高校信息公开(包括高校校务公开)明晰了各项目的责任主体与范围,能依法追究高校工作者履职失误、履职不完全或未履职、滥权履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与问题

(一)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20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全国一共有高等学校3005所(该文件受整理时的资料来源途径限制,并未包含港澳台高校),其中有普通高等学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职(专科)院校1482所,成人高等学校265所。

笔者对其中100所本科院校进行抽样调查,发现这100所院校信息公开网站中,只有61所院校设立并对外公开了信息公开专栏的网址链接,但是该公开专栏的信息量良莠不齐。有的只是简单罗列公开信息对应的职能部门与概括性标题,有的虽体现了公开信息的时间、地点与形式,但无原始数据与内容,有的详细公布较全的信息,但这类高校占比较低。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问题

1.信息公开被动性

2010年9月1日实施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位阶较低,仅停留在部门行政规章层面,并没有把高校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列入原则性条款,导致教育部对外发布的相关制度性文件缺少法律性的依据与基础性的支撑。在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年报通知中明确:主动公开成为当仁不让的原则,依申请公开成为例外与救济手段。

但是,我国社会各高校作为高学历群体,但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缺位导致校内师生不知道高校信息与校务的对外公开、对内透明是身为法律主体的基本义务,而校外人士亦不知要求高校公开是其自身的社会保障性权利。因此,各高校只是碍于政府的行政压力,应付式、机械式地进行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含金量不高,无法起到使社会群体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等渠道知情并监督的作用。

2.信息公开模糊性

经调查,对各高校的信息公开明晰度与平台系统完善度进行排序,“985”高校远高于“211”高校,“211”高校远高于普通本科院校。现阶段各高校普遍未设置信息公开收集整理、评议监督专职部门机构,存在很多部门联合、多岗位交叉的情况,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职责规定,没有清晰、分明的公开范围,就没有界限清晰的信息公开行为。

3.信息公开裁量性

信息公开的裁量,指的是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法定范围内基于某种合理性、合法性的目的,对信息事实通过裁量筛选,进行选择性公开的一种现状。《办法》对信息裁量这一事实,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支持。《办法》第十六条中提到,高校获取收集、整理制作完成的信息,应及时分为确定公开、确定不公开与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三类信息。第一,确定应当公开的及时对外向社会公众并对内向高校师生沟通确定沟通的方式、时间与期限;第二,确定不公开的应当提供充分、合法、合理的理由;第三,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由其进行审查认定。

高校信息公开自主裁量权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任意选择性公开,选择性公开包括缺失性公开和避害性公开。因为各高校的办学与社会服务现状参差不齐,法律无统一的公开性规定,因此各高校在现实中享有对这一公开事项的裁量权。但是,裁量权的过分泛滥本质上是对我国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违背,属于违法性行为。

其一,缺失性公开指的是高校超出不予公开的法律范围,随心所欲地选择公开内容,而对不予公开的法律原因不予解释或无法给出充分解释。该事实损害了高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使社会公众了解不到全面的真相与事实,可能在与高校的活动中产生错误认识,做出错误判断。

其二,避害性公开指的是高校出于趋利避害的想法,对第一手信息中不利于己方或有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做出删减或详略调整,使之成为高校“漂亮的门面”,损害了信息的客观性。

4.信息公开形式化

信息公开的被动性、体制机制与范围的模糊性与任意选择性都可能导致信息公开的形式化,上文已阐述部分,笔者在此处不予赘述。此外,高校信息公开缺少外界监督、内部评议的多元化互动机制,也是导致信息公开形式化的重要动因。监督可以保证高校信息公开的科学化、民主化与客观化,降低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频率,评议互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信息的层层传递结构,调解高校内外部关系。而依申请、举报的监督机制因对实名信息的过度采集,导致该被动监督过程中大量的申请人被“劝退”。

从高校信息公开的评议互动机制来看,信息反馈的参与度低,且社会公众力量参与信息反馈与评议互动的路径不畅通,形式化严重。例如:部分高校信息公开专栏存在评议反馈表格下载链接失效或反馈材料接收邮箱无效等情形。

三、高校信息公开的改进策略

(一)机制建设策略

1.法律制度建设

国内各高校的层次、专业、社会服务领域差异,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具体准则规章,行政机关应颁布行政令,使各高校以几年为一个固定周期,制定高校的信息公开专项文件并递交管辖地行政机关审批、备案,或区域性地制定。同时,校内师生与校外的社会人士应增强对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法律的学习与普及,不断增强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的权利义务意识、保障意识。

2.公開平台建设

信息公开的生命取决于其时效性与可存留性,如果公开后无法长期保存就毫无意义。因此,应在信息技术上推进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报刊年鉴、微博、抖音短视频及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科技化平台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定期召开常规性信息新闻发布会及重大事件临时性会议等等,与校内外的社会群体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互动与传递。

3.组织机构建设

很多高校的信息公开职能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机构,而是与校务公开一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易导致二者的混同,流于形式、浮于表面。高校信息公开应尽快建立公开职能的二级组织机构,二级也就是把各院系与校级信息分开,由学校、学院党委分别组织建立专职机构进行信息公开,而不是临时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机械式、流水式地值班作业。

(二)监督问责策略

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机制,应发挥党内党务监督、党外民主监督与行政职能部门监督多管齐下的监督职能,有效结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宗旨。在高校内部,应遵循“审查监督在先,公开发布在后”的原则,对高校所有公开信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甄别、筛选与审查监督。

在高校外部,高校应主动利用科技化与新媒体平台,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与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构建完善的问责体制机制,高校校长须对管辖地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公众群体负责,对师生负责,并与高校信息公开部门共同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以新闻发布会、校长热线、举报与质疑邮箱等,对相关问题与质疑进行答复。

(三)信息安全策略

随着信息与科技时代的不断发展,通过新媒体途径公开并传播到社会上的高校校情、重要工作等信息,可能因部分不法分子对高校信息的过度采集,而招致信息风险危机。为避免信息风险造成的高校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促进信息公开的持续发展以及信息安全策略的推进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遵循信息裁量中的“比例原则”,全面衡量高校财产权利与社会对高校信息知情权等方面的基础上,选择对高校与社会群体双方损害最小与利益最大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颁布信息安全救济的专项部门行政规章,使造成信息安全隐患之不法分子所付出的代价高出侵犯信息安全获利的代价,并同时做好舆情的监测与侵犯信息安全行为的预防。

参考文献:

[1]于世洁,马晓伟.高校校务公开体系建设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7,38(4):115.

[2]尹晓敏.高校信息公开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1(7):48.

◎编辑 司 楠

猜你喜欢

监督信息
全面深入推进各项监督
什么是四个监督?
订阅信息
青田:“精准热紧”求实效
落实依法监督、科学监督、高效监督
展会信息
信息
健康信息
健康信息(九则)
健康信息(十则)